山东聊城,男子花200元按了个摩,7个月后民警找上门,称男子7个月前嫖了娼,罚了他5000元钱,还将他拘留了13天。拘留期满后,男子直接将民警起诉了,称他根本没有嫖过娼,而且,就算他真的做了,他按摩到民警找他,中间已经过去了7个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民警无权处罚他!
​据裁判文书网报道,2023年7月的一天,刘某觉得浑身疲惫,下班后就在小巷子里找了一家不起眼的按摩店。进去后,店主范某给他按了个摩。
​2023年12月,群众举报范某非法交易,民警将她的店查处了。
​据范某交代,她店里有正规按摩,一般收费38、58、98元,但她也会从事卖 淫活动,一般收费200、400、600元不等,收款用的是她丈夫的号。
​民警调取范某丈夫的账户,查到了刘某,并找上了刘某的门。
​刘某矢口否认,称自己就是正规按摩,根本没有干过那种事。
​可不管他如何辩解,2024年4月,民警还是以涉嫌嫖 娼为由,对刘某处以了13日拘留,并处以5000元罚款。
​刘某拘留期满后,仍旧表示不服,并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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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刘某称自己是正规按摩,不存在嫖 娼行为。
​并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刘某称,他去按摩是在2023年7月,别说他没和范某非法交易,就算真的交易了,民警找他的时候已经过去了7个月,按照规定,也不该再继续对他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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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民警辩解称:
​1、根据范某的口供,她收取的有零头的收费,都是正规按摩,而整数200、400、600这些,都是卖 淫所得。
​2、他们找到刘某虽然是在他按摩后的第7个月,但2023年12月,他们就抓捕了范某,掌握了刘某的违法线索。
​所以,虽然传唤刘某的时候事情已经过了7个月,但并未超出处罚期限。
​刘某辩解,自己付给范某200元,是因为范某说她丈夫有病,家里还有孩子,还一直嘴甜叫自己哥哥。自己是可怜她,才将原本应该付的138元,直接付给她了200元。
​民警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去范某那里按过摩,并不能证明自己真的嫖过娼。根据“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自己存在嫖娼行为。
​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两个:一是刘某是否存在嫖 娼行为;二是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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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嫖 娼行为的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嫖 娼行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了关系的行为。
​根据民警提供的询问笔录、交易明细,以及刘某自己现场指认照片等,可以认定刘某存在嫖 娼行为。
​刘某自称爱好按摩,但在范某那里只有一次消费记录。
​刘某在接受询问时称,按摩费用为200元,可后面又称按摩费用为138元,前后陈述不一。
​在做作业呢笔录中,对于民警提出的,范某按摩收费数额问题与刘某付款金额不一致问题,刘某一直没能为自己付200元做出合理解释。
​因此,对于刘某好心帮忙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处罚期限的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这里的“发现”是指民警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并且开始启动调查程序。
​本案中,根据民警提供的证据,早在2023年12月29日,他们就已经发现了刘某的违法线索,此时距离刘某2023年7月去按摩的时候还不到半年。
​2024年1月初,通过进一步询问,他们已经充分掌握了刘某和范某之间的交易金额等证据。
​所以,在时间上,民警的处罚也不存在程序上的问题。
​因此,一审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