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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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

今年是我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第15个年头。区别于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刑事执行检察官守护的是“高墙内的公平正义”。回望今年办理的案件,一起纠正在押人员刑期错误的案件让我印象深刻。

“许检察官,我有事反映!”今年8月,正在看守所巡视的我被异地羁押在江苏省阜宁县看守所服刑的罪犯梁兵(化名)喊住。我和同事随即要求民警将梁兵带至检察谈话室了解情况。梁兵向我们反映,他因盗窃在案发地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过十五天,但是法院判决时没有扣减。

我原以为这仅是一起普通的刑期计算错误案件,但仔细看了两遍梁兵递过来的判决书,并没有看到他曾被行政拘留过的记录。因为梁兵是一名盗窃惯犯,怕他记混了,我反复向他确认,他都一脸严肃地称自己没搞错。

“我之前不懂,几天前从其他监室调过来一个人,听他说您曾帮他纠正过刑期错误,所以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想问问您。”我想起来了,他说的是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被告人杨光(化名)。2023年6月18日,杨光在武汉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即被控制人身自由,坐了两天大巴车来到阜宁,6月20日才被宣布刑事拘留,而办案人员将宣布刑事拘留的时间作为刑期起算时间,少抵扣了两天在途时间。我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此线索,核实到案过程后,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得到法院认可,还了杨光两天自由。

在押人员反映刑期有误并非小事。我和同事除复制了梁兵涉案的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外,立即报经领导同意后赴案发地。在当地检察机关的支持下,依法调取了梁兵的起诉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材料。

我审查发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均显示梁兵曾于案发当日上午盗窃了被害人店里9种不同品牌的白酒共计21瓶,但均未涉及梁兵被行政拘留这一情节。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显示,梁兵曾于案发当日下午在同一现场盗窃了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上载明的同一被害人所有的相同品牌、系列、数量的白酒。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显示,梁兵的十五日行政拘留已于案发后依法执行完毕。

没想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确认的梁兵盗窃时间有冲突。我一下子也有点蒙,理了理思绪后,在当地检察同仁的配合下,联系上了原盗窃案件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

经过复核,确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盗窃事实与起诉书、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那么,梁兵到底是上午作的案还是下午作的案,或者上下午在被害人家都作案了?带着疑问,我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出示了梁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判决书等材料。

“这个案件,梁兵确实只偷了人家21瓶白酒。法律文书时间不一致,应该是我们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严谨,弄错了。”“我们确实疏忽大意了。当时因为白酒需要认定价格、真假需要鉴定等原因,先行政拘留的梁兵,后来结果出来后才刑事立案,时间一长,在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时,忘记他曾被行政拘留的情节了。”

在查明相关事实后,我随即督促该案件承办人立即将此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并及时与所属地检察院和法院沟通联系,及时解决梁兵刑期折抵问题,还详细阐述了不及时纠正的法律后果。

之后,该公安机关迅速向当地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检察院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及时作出裁定,将梁兵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整个“纠错”程序只用了四天。

在梁兵收到法院裁定书并向我致谢的那天,我也接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承办人的电话,他对我们及时纠正错误真诚表示感谢。在那一刻,我真切感受到作为一名驻所检察官的价值。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守护的是刑事执行这“最后一公里”的正义,保障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彰显着人权保障价值。希望我们的努力,能让高墙内的每一个“梁兵”都能体会到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感受到检察机关为切实保障他们合法权益所做的坚持和努力,并能有所触动,认罪悔罪,远离犯罪。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