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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引发了长达四年多的纠纷,父亲代女儿签字,究竟能否形成法律效力?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2019年12月30日,廖某、刘某与老丁共同签署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廖某、刘某分别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20%股权和15%股权以15万元、11.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老丁女儿小丁,小丁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廖某、刘某转账支付股权转让款。老丁代小丁在落款处签字。但后来因股权转让款支付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廖某将小丁作为被告、老丁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小丁支付股权转让款15万元进行股权转让。

案件审理中,廖某提交了A公司基本信息、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录音音频等证据,主张股权转让协议由老丁代小丁签字、小丁对股权转让事宜知晓,所以要求小丁支付股权转让款。

小丁说:“股权转让协议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代签。起诉状和在案证据里廖某的签名书写习惯明显不同,廖某根本没有实际参与股东会议,没有尽到股权转让相应注意义务。”

老丁说:“A公司的设立、经营、股权转让等是我的个人行为。因为我在A公司设立前就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把股权份额登记在妻子王某、女儿小丁名下。在与廖某、刘某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廖某等人的要求,我以小丁的名义进行签署,但小丁没有参与也不知晓。廖某等人共同策划,让我签署涉案协议,并不是相信我有小丁的授权,而是不愿承担经营亏损。”

廖某表示:“我不认识小丁,只是听说老丁、小丁是父女。案外人陈某、刘某介绍说,我可以参与A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整个股转过程我都是与陈某对接。我不知晓涉案协议的签署对象,直到2023年我才知道签署对象是小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本案中,小丁未对老丁的代签行为进行追认,所以老丁代小丁签署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无权代理。廖某自认涉案协议签订时其并不知晓涉案协议的相对方及股权变更登记受让人,不知晓代其签署股东会决议的具体人员,据此可以认定廖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老丁不构成代理。廖某主张小丁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说法

容忍型表见代理如何认定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涉及股权转让中容忍型表见代理是否成立的认定,通常指股东未授权或未追认其家庭成员代签股权转让协议,但基于亲密关系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出现,且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替股东本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在容忍型表见代理中,股东的家庭成员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股东本人仍应当对相对人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具体案件中,认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既要考量代理权外观是否存在,也要考量相对人是否善意,即不知晓代理行为发生时股东的家庭成员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合同相对人如主张股东家庭成员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则应当就代理行为存在及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善意无过失进行举证。

本案中,相对人廖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甚至不知晓合同相对方,相关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土地租赁纠纷

  父亲签出租协议 女儿要求分租金

法院:父亲应向女儿支付部分租金收益

一份协议、一块土地,竟成为父女反目的导火索。这起纠纷不仅揭开了家庭内部财产关系的复杂面纱,也让代签协议的法律效力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老邱夫妻育有两个女儿——小美和小娟。1998年,老邱向本村承包24亩土地,承包时间为30年。承包土地后,老邱先后投入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将土地平整改造后通水通电,使其具备了必要的使用条件。

2022年,老邱与苏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苏某以1.5万元/月的价格向老邱租赁部分承包土地,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截至2023年底苏某退租时,其共通过案外人向老邱支付两笔租金18万元,尚有9万元没有支付。

小美和小娟认为,这块地是以全家的名义租的,租金也应该属于全家共同的财产,于是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家四口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判令老邱向小美和小娟支付租金收益13.5万元,判令苏某向小美和小娟支付租金4.5万元。

老邱称,他为了开发这块地,前后投入了30多万元,到现在都没有收回本钱。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是以户为单位建立的,农村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小美和小娟作为经营户的一员,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获得租金收益,但应扣除相应的成本。苏某作为土地承租人,已在2023年底退租,未付的租金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支付,小美和小娟无权请求其付款。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海沧法院判决老邱向小美、小娟支付租金收益4.5万元。之后,小美和小娟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