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手术中发现继续手术的巨大风险,医生既没有停止手术,又没有就极高风险的择期手术进行术前讨论、手术分级管理,直接兑现风险为损害后果。这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法官仍以“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构成违约,应对被告的诊疗过程进行整体审查”为由,让原告做“医疗过错参与度”的鉴定。不鉴定就不进入违约责任纠纷案件的实体审理,裁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宋中清律师真心不明白该案法官的法律智慧、法律逻辑。在此,请各位法学领域、医学领域和其他领域的人士给予留言指点。多多感谢!
删除诉讼参与人信息后的裁定书全文如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1民初
原告:
原告:
被告:
原告 与被告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实施巨大风险无收益的手术(即尾叶切除)构成单方违约,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515.99元,支付死亡赔偿金1773000元、丧葬费69150元、殡葬支出费用806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律师费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女(1岁4月)因"腹部包块4月"到被告 就诊。入院诊断左肝占位,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手术方式及风险知情同意书》约定于2022年7月20日实施“左半肝切除+颈内静脉置管”机器人微创手术。术中发现“探查肝脏占位直径约5cm,呈球形,位于尾叶Spiegialian 叶与腔静脉旁部,与右侧尾状突和肝脏左内叶相连,呈外生性生长,外凸部分与左内叶和胰腺有致密粘连”。发现该病情与术前诊断不符时,被告医院未取得患方的知情授权而进行了“尾叶占位,肿瘤大约6cm,肝尾叶肿瘤手术难度大,风险大,易出现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的“尾叶+左内叶部分切除术”。术后经开腹抢救、转 ICU 后于2022年7月21日04时45分临床死亡。患方按照被告安排就诊缴费无违约。综上,被告在履行“左半肝切除+颈内静脉置管”机器人微创手术合同中,发现患儿肝尾叶占位继续手术难度大、风险大时,未经患方知情授权,单方冒险实施尾叶+左内叶部分切除术,且未经原告追认。故应依法认定被告单方违约,由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手术记录记载,患儿术前诊断为:肝左叶占位;术后诊断为:肝左叶、尾叶占位。在原告 签署的《手术方式及风险知情同意书》中有记载“术中因解剖位置及关系变异变更术式”、“不排除恶性肿瘤可能,可能需要扩大手术切除范围”、“术中紧急情况处置授权:本人明白除了医生告知的危险外,还有医疗操作或手术均有可能出现的其他危险,并且在手术可能会发生预想不到的情况,在此我也授权医师,在遇到预料之外的情况时,从考虑本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按照医学常规予以处置,尤其是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本人同意授权医师可以即时处置”等内容。就本案涉及的医疗专业问题,原告方明确不申请鉴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患方同意实施尾叶切除手术,构成违约,并提起诉讼。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构成违约,应对被告的诊疗过程进行整体审查。原告仅以被告对患儿实际手术范围与术前记载不一致为由,即主张被告构成违约并要求赔偿,其诉讼请求实质是对具体事实的认定问题。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 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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