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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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有自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公司一旦涉诉或被执行,该股东往往会被牵连进去,带来诸多麻烦,甚至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或承担公司债务补充责任。
那么,如果被“冒名”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该如何涤除呢?
一、行政撤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被冒名股东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登记申请和该《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件材料。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被冒名者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调查是否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二、行政诉讼
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拒绝撤销登记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处理决定,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撤销虚假登记的法定职责。被冒名者在行政诉讼中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问题产生争议时,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有时效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即,涤除冒名的行政诉讼应在发现被冒名后的 6 个月内提起。如果被登记时间超过 5 年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
名义股东也可以以被冒名登记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通常可以提出以下诉请:
(1)请求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
(2)请求协助变更公司登记;
(3)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请求停止侵权;
(4)请求确认基础民事法律行为(如代办行为)无效。
第(1)(2)类诉请不够明确,缺乏直接的法源依据,且存在执行困境。
第(3)(4)类诉请未能改变名义股东在工商登记中的记载,被冒名者仍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因此,要特别注意,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股东缺位导致股东的权利义务无人承受,应诉请由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并承担股东责任,而非仅判决涤除被冒名者的股东身份;或者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诉请在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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