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土地的,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中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然而在具体的征收中,这些征收原则却很难全部落实到位,对于补偿标准在很多被征收人看来都非常的不合理,拆迁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自然是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但是被征收人不签订协议,不搬迁,自然就会导致征收项目无法按时推进,并有可能延期完成。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能推进征收项目,便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搬迁的被征收人采取一系列手段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事实上,以拆迁补偿不合理,而导致的拆迁纠纷真的是数不胜数,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几乎都是在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协议之下,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便采取强制拆除、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从而便双方之间产生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可以说,拆迁补偿是引发拆迁纠纷的导火索。但不管什么原因导致的拆迁纠纷,合法房屋被征收方违法拆除是事实,所以,房屋被征收方不管以什么方式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让警察出警调查此事(尤其是房屋不知道被谁给强制拆除的情况下,报警就是必经的一个途径),同时收集强拆时的现场照片、录像等等。
当然了,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自然是不能坐以待毙的,在弄清楚强拆主体之后,一定要马上针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一般情况下,只要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即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落实具体的补偿等,那么法院基本上都会判决征收方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这里额外的想要大家了解一点,由于征地拆迁纠纷涉及很强的专业法律知识,如果自己不懂法,不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等,那么建议大家最好是在专业律师地帮助下进行,避免最后自己浪费掉最终的诉权。行政诉讼是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防线,所以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诉讼这条救济途径。
在法院判决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后,被征收人就可以拿着生效的判断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后,应当要在两个月内作出具体的赔偿决定。不过,实践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决定之后,往往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说是直接对赔偿申请置之不理。
面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作出不予赔偿的行为,或者对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在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未告知被征收人起诉期限的,被征收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这点我们在昨天的文章中也提到过,这里就不详细说了。
一般情况下,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在此之前都已经有了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书,那么人民法院基本上都会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只要法院受理了行政赔偿的诉讼,那么,法院就会结合被征收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及其他实际情况来确定征收方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数额。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想要合理的行政赔偿,还是那句话,广大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强有力的证据,所以,在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之前,一定要收集对自己非常有利的证据,最好这些证据都能证明自己房屋的价值,以及房屋内物品的价值,比如一些票据等。
但不管怎么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也就是说,倘若被强制拆除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那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时,该房屋的周这市场价格一平方米是1万元左右,那么,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就只能高于这个价格,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行政赔偿同样也是要高于行政补偿的。
最高法院曾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在赔偿义务机关无法给付赔偿请求人安置房屋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法院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予以确定。
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或者说法院之所以这么判决,其目的有两个,一是在有意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不受损,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二是能督促征收方能依法行政,减少征地拆迁带来的纠纷,减少社会矛盾。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并马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和行政赔偿的诉讼,争取强拆给自己造成一切损失的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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