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用老百姓的土地、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情形在征地拆迁中时有发生。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常常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不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搬迁的情况下,做出违反《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事情,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以各种理由直接强制拆除,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
但是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应当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所以,如果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发生在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且未履行其他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征收方则就违反了上述“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征收方的这种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广大被征收人则可以具有针对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就违法强制拆除自己合法建筑,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这里额外要说一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也就是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被征收人需要先拨打110报警,这是非常有必要的,然后马上收集强有力的证据,有了较为全面的证据,那么对我们要求他们给予合理、公平的行政赔偿就越有利。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需要收集的证据有,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有房屋产权证,还要提供产权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偿决定以及强制拆除房屋时的现场照片、录像,拨打110报警时的记录、录音和房屋强制拆除之前的照片、录像等等。
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行政诉讼是维护我们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最后的一道防线,所以,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向人民法院请求征收方就违法强制拆除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时,被征收人最好能在专业律师地帮助下进行,等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之后再在专业律师地帮助下,单独针对行政赔偿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更为有利(当然,被征收人也可以在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拿到法院作出的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行为违法判决书之后,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后,需要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说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中的赔偿不满意,那么则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另外该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二)不予赔偿决定;(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第四条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不过,虽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对被征收人更为有利,但是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时,也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所以,先确认是谁强拆房屋的很重要);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上述的几个条件,可以说是缺一不可,尤其是最后一个,特别重要,很多被征收人认为,反正都已经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所以,只要相关部门一天不给予赔偿,自己就都可以在任何时候提起行政赔偿,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有必要在这里再给大家普及一下提起行政赔偿的法定期限,一般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如果对赔偿决定不服,那么需要在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对于赔偿决定中没有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期限的,一般是从被征收人应当知道或知道之日起的一年内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这两个期限大家一定要牢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有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向利益,在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之后,一定不要与征收方打持久之战,这对自己是非常不利的,广大被征收人既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因自己的行为给其的合法财产损失的赔偿,那么一定要运用手里的权利,为自己争取合理、公平的赔偿,否则,一旦一味地与征收方打持久之战等,错过维权机会,那合法权益可能很维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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