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刘文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继承人刘刚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 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并主张自己应多分,要求获得该房屋 70%的产权份额。刘刚系刘贤与孙丽的子女,刘贤于 1974 年去世,孙丽于 1999 年去世,刘刚一生未婚无子女,于 2020 年离世。刘刚的哥哥刘君于 2021 年去世,刘君的妻子赵鹏及儿子赵浩、赵鑫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认可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及去世情况,但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认为应平均分割,原告仅应享有 50%的产权份额,剩余 50%由三被告分割。

二、各方观点

(一)原告刘文华主张

刘文华称,自己在刘刚生前日常照料其生活,多次陪同就医看护,且丧葬事宜也由自己操办,因此对刘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理应在遗产分配中多分,要求分得涉案房屋70%产权份额。

(二)被告赵鹏、赵浩、赵鑫辩称

被告方认可原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但认为原告对刘刚的扶助行为属于兄弟间的亲情表现,不构成扶养,不同意原告多分20%产权份额的请求,主张应按照民法典规定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平均分割,即原告享有 50%份额,三被告共分得剩余 50%份额。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基础事实**:刘贤与孙丽婚后育有刘君、刘文华、刘刚三名子女。刘刚于 2020 年去世且未婚无子女,刘贤于 1974 年、孙丽于 1999 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刘君于 2021 年去世,其与赵鹏婚后育有赵浩、赵鑫二子。刘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刘刚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x 号的私有房产,于 2001 年办理产权证。

2. **与扶养相关的事实**:刘文华主张对刘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提交预约挂号截图、日常开销记账单、通话记录、丧葬事宜票据等证据,还申请证人周明出庭作证,以证明其在刘刚生前照顾其起居生活、购置物品、带其就医、陪护住院等,且在刘刚病重时接到自己家中照料。被告方对部分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刘刚有医保和退休收入,无法确定原告支出款项的性质和用途,且认为原告的照顾行为属于亲情范畴,不构成扶养,同时称在本案诉讼前已就刘刚除诉争房产外的财产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并结清了原告垫付的相关款项。

四、案件分析

(一)继承顺序与遗产范围确定

根据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刘刚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兄弟姐妹刘文华与刘君继承。刘君后于刘刚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赵鹏、赵浩、赵鑫转继承。刘刚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xxx 号房屋作为其遗产,应依法进行继承分割。

(二)扶养义务认定及遗产分配原则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刘文华是否对刘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刘文华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周明的证言显示,其在刘刚退休生活尤其是患病期间,给予了较多的照顾和关怀,如频繁探望、照顾日常生活、陪同就医等。虽然被告方提出质疑,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从实际情况看,刘文华居住在北京且工作单位距离刘刚居所较近,相较于刘君在照顾上具有地域便利条件,且刘刚未婚无子女,更需要兄弟姐妹的照拂。综合考虑,刘文华对刘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遗产分割时应予以多分。然而,原告要求分得70%产权份额过高,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具体份额,以平衡各方利益,既体现对尽扶养义务一方的合理补偿,又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

五、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刘刚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 号房屋由原告刘文华、被告赵鹏、被告赵浩、被告赵鑫按份继承,其中原告刘文华继承上述房屋 55%的产权份额,被告赵鹏、赵浩、赵鑫共同继承上述房屋 45%的产权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裁判结果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在确定继承顺序和遗产范围的基础上,对刘文华是否尽到主要扶养义务进行了合理认定,并据此对遗产进行了适当的分配,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彰显了法律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问题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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