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当事人刘女士的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刘女士与男方在2017年相识并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1。但婚后的生活不尽人意,两个人因性格和日常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张女士回老家坐月子期间,男方独自回京,两人便开始了两年的分居生活。
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张女士照顾,刘女士也多次要求与男方共同生活,但都遭到男方拒绝,而且男方掌握孩子的户口、医保卡和出生证明等不予归还。刘女士认为男方在婚后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自己在这段婚姻中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无奈之下,经过慎重考虑的刘女士决定离婚,但男方并不同意。
于是刘女士找到恒略律所律师求助,希望帮她从这段糟糕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出来。
律师了解到刘女士想尽快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和要求对方支付合理抚养费的诉求,立即收集整理证据材料,随后进行立案。并与刘女士再次进行深入沟通,进一步确定双方内心的想法,根据实际情况为她制定解决方案。
期间,律师也多次与男方进行电话沟通,凭借大量离婚诉讼的经验,律师及时提出双方性格不合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感情已经破裂,及时止损通过调解离婚对两人来说都有益处,希望男方能配合调解。终于,经过无数次的沟通协商,男方当庭同意离婚,在抚养费的问题上双方做适当让步,调整到利于孩子成长且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
就这样律师帮助当事人用最低成本取得了最大权益,最终促成双方对离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方面达成一致方案。同时双方“消除敌意”,不仅减少对孩子的伤害,也有利于未来孩子的健康成长。
判决结果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1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李某自2023年4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6千元,至李某1年满1十八周岁止,李某1的公立学校基础学费由被告另行负担;三、被告每月探视李某1四次,每次不少于1天,具体时间地点等由双方自行协商;四、被告于2023年4月17日前将李某1的医保卡、出生医学证明交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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