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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

(泸龙府规〔2024〕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泸州云龙机场军民航飞行安全,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泸州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龙马潭区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的群众若有燃放烟花爆竹需求,可选择在泸州市辖区范围内经批准的集中燃放区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街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26日发布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泸龙府通〔2024〕2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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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 丹

审核:舒林、杨昆、何显卓

签发:李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