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保管的贵重物品,放在出租屋走廊过道,被房东当作垃圾丢了,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小李在一家造纸厂上班,因为工作需要保管一台精密仪器,便将之装在行李箱里,放置在自己的出租屋走廊过道上,但并未告知房东和其他租户。两个月后,房东王姐在打扫卫生时,在过道发现行李箱,将其当作废弃物品直接扔到垃圾堆。
三天后,小李发现行李箱丢失后立刻联系王姐,才知已被对方丢弃。该行李箱内的精密仪器价值28万余元,小李与公司协商后达成协议:小李自愿承担10万元损失赔偿,分5年还清,剩余的损失18万余元若小李在2027年2月前不离职的话,将不用偿还。小李随后找到房东王姐,要求其赔偿损失28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小李便诉至海沧法院。
海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王姐是否需向原告小李赔偿因案涉精密仪器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首先,小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案涉精密仪器价值不菲的情形下,未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随意将装有仪器的行李箱放置走廊过道处,且未向王姐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导致该精密仪器丢失,原告自身负有主要过错。其次,王姐作为小李的房东,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妥善保管小李的财产,然而王姐在未事先告知并询问小李的情形下疏忽大意、径自将装有案涉精密仪器的行李箱丢弃至垃圾堆放处,王姐对此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定被告王姐对原告小李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原告小李对自身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综上,海沧法院一审判决王姐赔偿小李财产损失4万元,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的认定,需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兼顾具体损失的情况,本着公平、合理、弘扬社会和谐风尚的原则,对被侵权人权益的适度救济和补偿的同时,不至于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负担,达到有效平衡双方利益、化解双方矛盾的目的,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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