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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费通 马佳慧)“我不是不交物业费,实在是物业的服务太差了,小区楼道垃圾清理不及时,绿化也不到位……”

“有的业主一直拖欠物业费,不缴纳物业费,我们怎么更好的服务业主啊?”

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所住的小区由永吉县某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服务。2023年起,由于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王某拒缴物业费,累计金额达1316元。物业公司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应支付所欠物业费及一定比例的滞纳金。但王某依旧未能主动履行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王某对履行判决义务缴纳诉讼费仍然十分抵触。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执行法官多次上门与王某沟通,充分倾听王某的意见,得知王某对物业公司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小区的卫生管理上。针对这一问题,执行法官一方面经过实际走访并向其他业主调研,将收集的大量证据和意见反馈给物业公司,要求其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及时整改。另一方面,向王某详细释法明理,解释了履行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劝说其主动履行。经物业公司整改,小区卫生环境有了显著改善,王某对改善成果表示满意,当场履行了判决义务,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缴纳了物业费和滞纳金。至此,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与业主朝夕相处、紧密连接,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运行的基础,物业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业主不能仅凭个人感受拒绝接受服务或不予缴纳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重视业主的需求,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给业主提供一个美好舒适的居住环境。当物业公司与个别业主之间出现纠纷时,双方应加强沟通、更好地履行各自义务,及时化解双方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