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安居”是“乐业”之本,物业服务事关千家万户,关乎民生与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全市法院关于物业管理提升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安溪法院多措并举、多方发力,助力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以法为盾守护老百姓稳稳的幸福。11月中旬起,安溪法院官方微信推出“法护安居”专栏,聚焦司法服务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物业纠纷高效化解等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本期聚焦《关于恶意拖欠、拒交物业费的后果,你都清楚吗?》。
我都没入住,凭什么要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达标,我不交物业费!
近日
安溪法院在审理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发现
部分业主对缴交物业费存在诸多误解
怎么回事?
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5日,陈某夫妇购买安溪某小区套房,并于2018年1月1日交房,交房后至今未装修入住。安溪县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方,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自2019年1月1日起,陈某夫妇便拒缴物业服务费,经多次催讨无果。近日,安溪县某物业公司遂将陈某夫妇起诉至安溪法院。
案件受理后
经承办法官调查了解,陈某夫妇表示自其购房后未曾装修入住,且多年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始终未能达标,要求减免物业费、无需缴纳公摊的垃圾处理费及水电费。安溪县某物业公司认为物业服务是一种持续性工作,该小区面积较大,难免存在一定服务瑕疵,业主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但不能拒缴物业费。
案件审理中,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作为一种不间断、全方位、多层次的过程性服务,安溪县某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和维护的主要义务。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服务瑕疵,业主应与物业公司加强沟通,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而不应采取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遂判决支持安溪县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主动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陈某夫妇在判决后也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
法官说法
物业费又称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逾期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要求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若合理期限届满后,业主仍然未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则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作为小区业主,在与物业企业发生纠纷争执时,部分业主通常习惯采取不交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这种方式是不可取。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企业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需要交纳物业费。如本案例中物业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则小区业主就必须依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
一旦业主拒交物业费,就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企业有权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要求业主继续缴纳物业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如果经法院调解、判决后,小区业主仍拒不补交物业费,那么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联合惩戒等措施。此外,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的,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司法拘留,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牢狱之灾。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小物业”关乎“大民生”,物业企业和业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
业主在遇到物业服务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重大瑕疵时,应首先与物业沟通寻求解决,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进行整改,物业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可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纳入星级评价,如果情况较严重,业主还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通过程序解聘物业企业。另外,当物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业主可起诉物业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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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来源:民一庭
本期编辑:融媒体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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