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是谎言
失联是常态
人间蒸发
就能逃避责任?
法官就没法判了?
案情简介
魏某和赵某是好朋友,二人住在同一小区。赵某因家里经济困难向魏某借款,魏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通过孩子的微信向赵某转账5000元。后魏某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催讨,刚开始赵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之后干脆彻底消失无影无踪。无奈之下,魏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5000元借款,并提交了借款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和举证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依法缺席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魏某借款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很多人认为不接电话、不回信息,躲起来让法院找不到,法院就无法开庭审理案件,这是错误的想法。即使穷尽一切手段都无法联系到被告,法院经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后,依然可以正常开庭审理案件,并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
因此,逃避庭审并不能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反而会导致自己丧失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失去和解的机会。只有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在法庭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应的证据,才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期数丨2463
供稿丨中原法庭 吴翠娜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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