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平台开票获财政返还,虚开、非法出售专票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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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母公司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约定成立平台公司,政府按税款比例给财政返还。实践中,平台公司被认为利用虚假交易向下游企业开具专票,骗取财政返还。

此种模式下,被指控罪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简称“新司法解释”)之前往往是虚开专票罪。但因新司法解释厘清了虚开专票罪构成要件,作为平台公司如实申报缴税,没有骗税目的,也未造成税款损失。若定此罪就需要查明其与下游企业存在骗税共谋,或者明知下游企业骗税而虚开。但是,这种证据收集难度大,证明要求高,于是就出现了新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指控变非法出售专票罪,理由就是借虚假交易售票。第二是变为诈骗罪,即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返还资金。

对于新的变化,如何应对?

首先看是否构成非法出售专票罪。就此罪而言,往往是暴力虚开,开票方不会申报缴税。但此类案件中,平台公司会全额申报缴税,即使财政返还最多也是将该税款全部返还,开票方显然不能通过非法售票牟利。既然不以此为主业牟利,就不能轻易上升为非法出售专票罪。

其次看诈骗罪成立与否。诈骗罪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前所述,平台公司全额申报缴税,最多也是通过财政返还全部返还已缴纳税款。更何况地方政府不会将中央所得税款也返还。此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平台公司为了返还50元而支出100元,自己亏损50元。如此做显然不合常理。所以,平台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再从财政损失角度来想想。形式上看,财政返还确实造成了财政损失,但细想一下,该财政返还资金本质上是平台公司缴纳的税款。而增值税税款是货物或服务(为便于表述,简称“货物”)等流通过程中因增值而对该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款。如果货物没有增值自然不需要缴税,税收自然不会增加。

就此类案件而言,货物不仅没有增值,交易实质也未发生。既然连交易都不存在,怎么可能存在增值税项目,平台公司也无需缴税,政府更不会增加税收。那么平台企业缴纳的税款自始就不应发生,也就是说政府本来就不应有该部分收益,自然也就不存在损失前提,财政返还当然不会造成损失。

综上可以看出,以非法出售专票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不适当,而若以虚开专票罪定罪处罚则应符合骗税和税损这一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