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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探索法、理、情相融合的多元解纷模式,持续推动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融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速度”与“温度”。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无婚生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冷淡。2021年8月王某离家独居,2023年5月王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王某于2024年8月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明,双方共有财产有楼房一套,无共同债务。

张某辩称,案涉房产原价146000元,系在两人婚前,王某之母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后,由张某出资46000元,借款100000元购买。婚后原、被告商定由张某及张某之子偿还前述借款,王某自愿放弃该房产共有权将此房产赠与张某之子,并于2009年7月11日签订赠与协议。故该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认为该房产现价值400000元。

王某述称,案涉房产于2019年才从王某之母名下过户至原、被告名下,因此赠与协议无效。且该房产系在婚后才过户至两人名下,无论购房款婚前或婚后、由谁出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关于100000元借款,在婚后王某也参与偿还了部分借款。王某认为该房产现价值500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在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涉房产当时购买情况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对购房款的出资比例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己方实际出资数额。若在此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直接作出判决,无论是对本案事实的查明、法律关系的认定、判决后能否真正解决双方的矛盾,还是对后续的执行程序均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同时也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此外原、被告对案涉房屋现价值也存在不同意见,此争议可能使双方面临高昂的鉴定费用,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重。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前期的沟通过程中,观察到双方虽然均同意离婚,且在共同财产分割中存在争议,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长达18年之久,仍存在一定的亲情基础,且鉴定费用会增加双方的生活负担。通过对案情的分析研判,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可尝试通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承办法官便以此为着力点,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面对面摆事实、讲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还原事实经过,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再进行背对背讲情理、明法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言明利弊,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经过承办法官的三次现场调解及多次电话沟通,原、被告最终放弃对房屋现价进行鉴定,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涉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给王某100000元,一次性付清。法院当庭出具民事调解书,张某现场将100000元补偿金支付给王某,王某于当日配合张某到相关部门将案涉房产登记至张某名下。

本案承办法官将法理与情理巧妙融入办案过程中,以柔性调解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打破争议僵局,高效推动案结事了。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实现了在办案过程中将案件删繁就简,紧抓实际问题和主要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还实现了矛盾纠纷从根源上化解,促进了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宣传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洪山法庭将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不断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积极做实司法调解,努力实现矛盾解纷的先期预防和实质化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供稿人: 洪山法庭 赵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