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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这几天,刑事法律圈里有一起案件引起热议:高丙芳律师虚假诉讼案。

结合能够查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我先说一下这起案件的大致情况。

2017年,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粥店建筑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衍伍。 此后, 赵衍伍 将涉案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米培印,米培印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陈世昌,陈世昌雇佣了农民工进行建设。

2018年7月,涉案工程竣工。因 赵衍伍 无力支付工程款并卷入其他案件被捕,米培印、陈世昌多次组织农民工到泰山建设公司清欠办反映情况。2019年4月,经清欠办人员介绍,律师高丙芳介入此案。

从再审判决书的描述来看,陈世昌已经支付了民工的工资,但是由于赵衍伍的凉凉,米培印就算赢了对赵衍伍的官司,也拿不到赵衍伍的工程款,所以米培印、陈世昌就在高丙芳律师的“指导”下(此处争议较大,姑且采用起诉书的说法),由高丙芳律师代理70余名民工,向总包方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讨薪”。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于对民工的特殊保护,民工工资的诉讼对象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由工程总包方支付,这相当于是一种法定的特殊优先权。

这一行为,在 高丙芳律师及其辩护人眼里,首先是不知道米培印、陈世昌已经支付民工工资的事实,完全是按照为农民工讨薪的想法在诉讼;其次是即使知道并且参与,也是一种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的代位诉讼,情有可原,不能构成“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犯罪。

而在检察官眼里,这种行为则是米培印、陈世昌及其代理律师“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且侵害了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既然已经支付了工资,就没有理由再以工资为由起诉总包方,属于“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犯罪。

理顺了法律关系,我说一下我的观点。

1、高丙芳律师是否知道米培印、陈世昌已经支付工资的事实?

这个问题,米培印、陈世昌都做了认可,而且出于常理,高丙芳律师

完全不知情,也是不太合理的。

2、到底是“垫付”工资还是“支付”工资?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支付工资的主体是谁?或者说哪一方有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果义务在总包方,那包工头就是“垫付”,如果义务在包工头,那就是“支付”。

解决这一问题,才可以解决有没有属于“无中生有”类型的虚假诉讼(此类型构成犯罪,“以多冒少”并不构成犯罪)。

3、司法对社会的价值导向?

无论是“垫付”还是“支付”,毕竟包工头在没有拿到工程的情况下及时如数地给了农民工工资,后面的行为就算存在瑕疵,也只是利用法律地规则漏洞,期望以特殊优先权的方式从法定也有支付义务的总包方那里获得工程款。

这种行为就算违法违规,也不宜量刑过重,否则给社会的价值导向就是,包工头如果有可能拿不到工程款,就干脆不要去支付农民工工资,直接让农民工起诉总包方,反正优先权不用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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