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在《政府论》中说:从古至今,为患于人类,给人类带来城市破坏、国家人口绝灭以及世界和平被破坏等绝大部分灾祸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世界上有没有权力存在,也不在于权力是从什么地方来的,而是谁应当具有权力的问题。本文摘自洛克的《政府论》第三章,很短,很精彩!

如果有人通过语言或行动表现出伤害他人生命的企图,而且这种企图不是出于一时冲动,而是一种有条不紊的计划,那么他就使自己和他企图伤害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这样一来,他就把自己置于对方支持或协助对方进行战争的权力之下。

我有权利消灭那些威胁我生命的人,这是合理而公正的。因为根据自然的基本法则,人应该尽量保护自己,同时,如果不能保护所有人,也应该首先保护无辜者。

一个人有权消灭向他宣战或带给他生命威胁的人,如同他有权杀死一只危险的豺狼或狮子一样。

因为这种人无视共同的理性法则,除了强力和暴力的法则以外,没有其他法则可以约束他,人们一旦落入他的手中,就将面临生命危险,因此可以像对待危险的猛兽一样对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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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一个人试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那么他就将自己置于与对方交战的状态中,这就可以被理解为企图伤害那个人生命的一种宣告。

我有理由断定,一个人在强行将我置于其权力之下以后,会任意处置我,甚至可能随时毁灭我;因为谁也没有权力把我置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除非是通过强制手段迫使我放弃自己的自由权利,即让我成为他的奴隶。努力摆脱这种强制力,是自我保护的唯一保障。

如果有人想剥夺我作为自我保护屏障的自由,理性就会使我把他看作威胁我生命的敌人。因此,凡是企图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处于战争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若想夺去在同样状态中的另一个人的自由,就必定被认为他企图夺去所有其他的东西,因为这种自由是所有其他东西的基础。

同样,在社会状态中,一个人若想夺去这个社会或国家其他人的自由,也一定会被认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东西,所以被视为处于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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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使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一个盗贼,尽管那个盗贼并未伤害他,也没有威胁他的生命,而只是为了抢夺他的金钱或物品而用武力控制他。因为,盗贼原本就没有权力使用武力将我置于他的控制之下,无论他有什么借口,我都不可能认为,一个想要夺去我的自由的人,在控制住我以后,不会夺去我所有的其他东西。

因此,我完全可以把他看作与我处于战争状态的人,也就是说,只要我能够,我就可以杀死他。无论是谁,只要他造成战争状态并成为这一状态中的侵犯者,便都会陷入这种危险的境地。

人们受理性地支配生活在一起,世界上没有共同的领导者有权对他们进行裁判,这是自然状态;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武力或企图使用武力,而世界上没有共同的领导者可以求助,这是战争状态。

因为无处求助,一个人便有权向同为社会主体的另一个侵犯者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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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一个盗贼偷走我的全部财产后,我只能诉诸法律而不能伤害他,但是当他正准备抢夺我的马或衣服的时候,我便可以杀他。因为,当用以保护我的法律无法制止当时的武力时,我的生命就得不到保障,而生命一旦失去便无法补偿。

因此,我完全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拥有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事态紧急,没有时间向我们的共同裁判者提出上诉,也没有时间根据法律提出补救。

如果没有共同裁判者,人们就都处于自然状态;而无论有没有共同裁判者,不凭借任何权利就对他人使用武力,都会造成一种战争状态。

无论什么时候,被挑衅的一方就有权反击另一方,直到侵犯者妥协并愿意进行和解,且其所提出的和解条件必须能赔偿他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并能保障对方以后的安全。

不仅如此,就算存在可以诉诸请求的法律和明确的裁判者,仍会有人公然违反或歪曲法律,使之无法保护或赔偿某些人或某些群体所遭受的损害,这样一来,就只有陷入战争状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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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只要使用了暴力并且造成了伤害,不论是出于法律执行者之手,还是依据法律,它依然是暴力和伤害。法律的目的是使受法律约束的所有人得到公正地对待,以保护和救助无辜者。

如果法律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无辜者就会被强行拉入战争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能够得到的唯一补救,就是向天堂呼吁。

作者简介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8.29—1704.10.28),英国著名的思想家、唯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洛克对哲学和政治哲学界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自由主义的发展,他经常被视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的理论激励了后来的美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洛克是公认的现代政治自由概念的奠基者,他最知名的两本著作分别是《人类理智论》和《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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