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骑车进出小区被升降杆砸伤,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瑞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3年10月9日13时许,某小区业主朱某某外出经过小区门口时,看到闸口的升降杆处于竖立打开状态,便骑电动自行车径行通过。不料行至闸口时,保安刚好按下升降杆的遥控开关,升降杆不偏不倚砸到朱某某头上,导致朱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地上,最终造成朱某某骶骨骨折、骶尾部挫伤、头部损伤等。
因朱某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瑞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受伤是被告物业公司的过错还是原告自身的过错。根据监控显示,物业公司的保安亭设置在大门外侧,对小区内的通行情况存在视线盲区,保安在控制升降杆时,未先确认小区内的通行情况,导致朱某某行至闸口处时刚好被下降的升降杆砸倒,保安在操作上存在失误,具有重大过错。
因升降杆系从右上方开始降落,朱某某戴着头盔,其右上方在视线上刚好是盲区,而且朱某某骑电动车出小区大门闸口时,升降杆处于竖立打开状态,此时通过闸口符合一般人预期,不具有可责难性。当时朱某某未接打手机,也未东张西望,更未预想到升降杆会突然关闭,其已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不具有过错,依法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保安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即物业公司对朱某某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因物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物业公司向朱某某支付的赔偿款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综上,法院在核减不合理费用金额后,判决物业公司向朱某某赔偿19434元,此款由某保险公司支付。
【人民说法】
本案是民事侵权案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被侵权人已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时,不宜认定被侵权人有过错,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在侵权人投保了责任保险时,被侵权人可以一并起诉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如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罗娜、胡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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