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是典型旅游城市,旅行社在经营以及和其它城市旅行社业务往来合作的过程中,第三人使用旅行社名义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十分常见,近日,敦煌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通过判决的形式向社会告知,旅行社一旦授权第三人使用其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实际上就成为合同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常州某旅行社与费某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费某以常州某旅行社名义组团发往敦煌,敦煌某旅行社完成地接服务。2021年8月,敦煌某旅行社制作企业账务询证函,载明“贵公司已欠本公司地接款131888元”费某接收签字并加盖了常州某旅行社的印章。截止庭审之日,该欠款未付。
费某与常州某旅行社合作期间,以常州某旅行社名义组团发往敦煌,常州某旅行社对此事实为明知,结合费某有能力在企业账务询证函中加盖旅行社印章的事实及费某的证人证言,能够确定常州某旅行社授权费某以其公司名义从事发团业务,期间敦煌某旅行社接团完成服务,综合上述事实及判断,对常州某旅行社与敦煌某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判决常州某旅行社支付团费131888元。
因被告常州某旅行社在敦煌地域之外,敦煌市法院采取了电子送达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在线庭审等方式办案,充分利用网络通讯技术,从立案到结案共用33日,既向企业提供了精准的司法服务,减轻了企业诉累,又有力护航了敦煌旅游经济的发展。(吕怡超)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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