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明代徽州山林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
全国各地民间文书的发现数量动辄成千上万,整理出版层见迭出,内容各有千秋。但就分布时代而言,绝大部分地区的民间文书都集中于清代民国时期,明代文书的数量普遍稀少。其中,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大规模发现的徽州文书可谓独树一帜,明代文书的数量高达数万件,而且类型多样,内容丰富,对于探讨明代社会、经济、制度具有独特价值。同时,福建、浙江、安徽、贵州等地的民间文书多发现于山区,内容上具有显著的山区特点。山林经济在这些地方的社会生活中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透过契约、分家书、誊契簿等亦能观察到这点。唐宋以降,山林经济日益渗透到徽州社会的各个角落,影响着徽州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转变。康健副研究员的新作《明代徽州山林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扎实利用丰富的明代徽州文书,系统探讨了明代徽州山林经济的发展面貌,为深化学界对明代徽州社会转型之认识提供了新的面向。
《明代徽州山林经济研究》一书脱胎于康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现改为古代史研究所)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经过近十年的持续增补、打磨而成。全书共有六章。第一章梳理了明代以前徽州的土地开发以及通过山林物产融入全国商业网络的过程。第二章以分类的形式,着重论述了不同文献维度下的徽州山林经济规模之差异,以及徽州山林经营、管理的多种方式。第三章分别讨论了国家竹木抽分制度对徽州山林经济发展的影响、徽州山林物产对外贸易的路线和主要方向、徽州六县山林经济的差异。第四章和第五章是全书的主体,分别从民户家族和军户家族的个案入手,展示不同户籍身份的人群经营山林的异同点。第六章力图呈现山林经济与明代徽州社会互动的三个维度:民众生计、基层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保护。《明代徽州山林经济研究》史料多样、主题聚焦、观点新颖,还是为数不多专注利用明代民间文书的一部力作,有助于推动学界深入而全面地认识明代山林经济。
一、木材经营环节与用语
通过长期的山林经营,徽州民间形成了一定的山场经营规则、特色和专门用语。康健以木材蓄养和交易为中心,用丰富的文书史料系统梳理了山林经营的基本环节,并阐释了若干主要用语。
林木生产周期分为栽苗期和长养期两个阶段。在栽苗期内,首先需要种植桐子树,以其落叶增强土壤的肥沃度,便于随后的栽种树苗(第115页)。也有先种植芝麻者,同样能提高土壤肥力,又可使竹根烂净,以利第二年栽苗。以后几年,由于树苗尚小,还可继续间种芝麻。前人发现《李氏山林置产簿》记载收获芝麻51次,山主分得芝麻达到10414升。而康健还用更多史料证明初年种粟、二年种芝麻的做法,种粟的全部收成给予佃仆、佃农等,作为“栽苗工食”;芝麻则与山主分成。这些种山所得的粟或芝麻等便被称为“花利”或“花分”(第116页)。在此之后,需要栽种苗木,种植间距是3尺或5尺一株。山主和承佃人均有提供苗种的情况,若是山主提供贴费再由承佃人自行购买种子,这笔费用称作“松子银”,屡见于文约。三五年后,山主到山“相倪”即看苗点青。
进入长养期后,需要二三十年的漫长周期。负责日常管理的承佃者,在缴纳一定山租后,往往以柴薪作为“长养工食”,即照管山场的工费。林木成材后,山主和承佃者有二八至五五不等的分成,承佃者所得称作“力分”。康健指出,契约中所谓“照例相分”,一般就是五五分成。不仅如此,徽州民间还存在或以工食银作为回报,或因年份限制,或因承佃人私卖力分,从而形成“再无力分”的情况(第118-119页)。由于长养期的漫长,分籍不明、重复买卖等问题往往要到木材成林、入山砍伐之时才会引起注意(第251页)。这也显示出徽州山林纷争发生的时间。民间社会解决纠纷所订立的契约类型主要是“认契” 和“清单” (第252页),以详细的文字形式约定多方的产权归属。
山场的合伙经营,往往形成按照股份分成的约定,即徽州山林文书中常见的“分籍”。而在徽州民间账本中还有不同层次的股份关系,康健专门对“股”的涵义进行了爬梳。大股一般对应的是基础房,小股对应的是扩展房,有时“股”的层次可以达到三个,而同一层次的股份之间平均分配(第267页)。要想准确释读出分单账本中“股”的涵义,需要先弄清家族的房支构成。康健以奇峰郑氏木商账本为例,将多层次的“股”之形态呈现出来。此外,在产权和利润分配时,还存在无奈而微妙的情况,在郑氏账本中多次出现“糊涂分了”的字眼,其含义至少有两种:一是山场规模小而分籍份额也十分微小,无法具体分辨;二是迫于族中强势人物,只得忍气吞声混分了之(第293页)。
二、山林管理的文书形式
较之一般农田,山场往往面积大、苗木生产周期长,需要多人合伙经营,同时还面临着边界产权模糊的困境,因而借助特定的文书形式进行有效管理,约定各自权益和义务便成为必要。
康健认为,徽州是典型的契约社会,徽人具有强烈的契约意识,对于山场的管理,往往采取订立合同文约的方式(第140页)。合约分为几种情况,有宗族以族产规约的形式管理祠产山场;还有“共业分股”的山场也采取订立合同的方式,或订立分家合同将“共业”山场转变为个体私有山场,或为了加强异姓宗族之间的共同协作和利益,约定公共山场管理的具体条款。还有不少山林禁约合同,甚至还请官府钤印,以增强效力和权威。此外,山界清理有赖于多方协定,除了合同外还有对山契,通过将山场对换便于各自经营(第424页)。山界纠纷则订立清白合同、息讼合同,或借助第三方(里长、里老等)、依据鱼鳞图册明确边界,或重新勘丈划分四至,甚至这些合同还附带有详细的画图说明(第465页)。康健虽然没有专门进行分类说明,但所列举的合同文约类型较为全面,相关论证有助于继续深入认识明代民间合同文书的类型和形成机制。
山林管理还有赖于收集契约形成的誊契簿、山场清册等。这类土地册籍如何在民间社会形成,相关的文字记录较为稀见。嘉靖二十八年(1549),奇峰郑氏家族的郑良椿等兄弟,认为各房分别保存先祖留存下来的祭祀、军庄田地山场契约文书过于散乱,要求各房将契约文书全部汇集于宗祠并统一誊录(第372页);此后的嘉靖三十五年,奇峰郑佐、郑任兄弟虽已分居,但专门雇请一位“书人”将各山场的交易契约(包括上手契)一并誊抄一式二份,各自保存,即《嘉靖郑氏置产簿》,每份契约录文后面均有批注,说明该契实物由何人保存(第415页)。这两例可谓徽州家族誊契簿形成的重要实证。而祁门三四都黄、胡、凌三姓共同购置山场,也立簿三本,各自保存一本。簿上誊写先前买卖的相关契约,作为该山场产权的重要证据;亦将各自股份划分情况收录其中,作为日后砍伐木材、利益划分的依据。由此,这一簿册成为了三姓共同管理的文本(第145-146页)。祁门龙源汪氏在嘉靖四十二年清理山场产权和边界时,提出一个处理原则:继承自祖先的山场,经过重新分配后,确定新的四至信息,以标单为准;购自异姓外宗的山场,则立有“清簿”,主要记录买卖契约和保簿之上的字号、四至(第137-139页)。这进一步说明地方家族内部还可能因应土地来源复杂而形成不同的管理册籍。
总体来看,康健运用诸多类型的山林管理史料展开论述,较之前人更详细地展示出合约全文,能够为下一步的讨论提供翔实的史料基础和基本判断。
三、山林经济与地方宗族的互动
《明代徽州山林经济研究》全书的显著特点就是以宗族为重要单元,详细考证了各种山林文书的地域与宗族归属、世系和发展脉络,辨证前人错误,涉及歙县东关罗氏(第300页)、祁门龙源汪氏(第333页)等,还将一些分散在各收藏机构的大型宗族文书进行拼合释读。由此,山林经济的规模发展与宗族组织形塑的互动关系有了较为详细的案例体现。
明代户籍制度对山林经营和宗族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康健努力寻找民户家族和军户家族在山林经营方面的发展路径差异,提出了新颖的观点。在明初军户不能分户的制度限制下,郑英才等军户家族在原籍以山林为主体形成了“军庄”,供应军装盘缠;又有大规模的“共业分股”的山场积累,进一步降低了原籍军户的军役负担。但到了正德、嘉靖年间,军匠开户逐渐成为趋势,徽州军户家族分户独立经营山林也成为趋势,山场积累更加迅速,山林规模更为庞大(第439页)。相较之下,民户家族如石溪康氏家族在明初已经开始山场积累,在成化、弘治和嘉靖时期继续购置山场(第218页)。从赋役制度角度来看,原籍军户分户的主要目的便是均平里甲人户的丁粮规模,而在康健的分析中,分户反而更有利于军户家族的山产积累。两个发展路径有什么关联?康健没有继续展开讨论。如果能借助黄册分析军户和民户的山场积累之差异,或许可以在制度变革和地方社会之间探索新的话题。
类似的趋势也见于山林族产的形态变化。徽州宗族在分家析产之时将一定数量的山场以“众存产业”的名义保留下来,主要用于宗族的祭祀和公益事业,一般都是按房管理。这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形态,但具有独立产权意义,每个房分占有一定份额,不能随便买卖,即便买卖也只能卖给有分籍之人。同时,康健也纠正了前人的判断,证明了众存山场存在被阄分的情况(第157页)。因此,集体管理的山林产业,有利于宗族的规模发展,但其演化趋势却是走向瓦解才能维持山场的经营。由此可以对山林经济与徽州宗族的发展过程提出新的猜想,是宗族组织改变了山林经营形式?还是山林经营塑造了徽州的宗族组织?明中后期商品化的潮流对宗族经营山场起到的是强化还是瓦解的作用?
当然,本书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如山林经济覆盖的内容很多,而行文中绝大多数仅限于木业,如果作者能够对木材、毛竹、香菇、木耳、药材等分别详细讨论更好。又如作者对于一些重要问题的剖析还不够深入,个别史料的标点断句还有可商榷的余地。但总体而言,《明代徽州山林经济研究》是一部扎实、新颖的著作,描绘了明代徽州山林经济发展的丰富图景,对我们利用明代各类民间文献、继续深入探索明代徽州社会均有启发意义。
本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4年第1期,第135-137页。囿于篇幅,注释部分有所省略,如需引用,请核对原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