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此前曾经被多家媒体冠以“代理农民工讨薪”的律师被起诉为标题报道、爆出辩护律师被法官责令退出法庭、旁听人员遭遇旁听“占坑”、被告人称自己如果被判有罪就会危及整个律师行业、辩护律师及很多律师同行纷纷发文呼吁关注案件、案经五次开庭的山东泰安女律师高丙芳被控虚假诉讼罪案,在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高丙芳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元。
澎湃新闻报道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是,法院认定,高丙芳明知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事实。法院认定,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系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不存在包工头米某、陈某垫付农民工工资问题,也不具有可继续向粥店建筑公司追偿农民工工资的权利。此外,米某未被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自媒体称,“宣判过程中,高丙芳律师听到部分内容后,提出异议并强烈抗议。辩护人亦认为,本案不具备宣判条件,相关事实尚未查清,关键证人没有到庭,与定罪量刑、罪与非罪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调取,应当恢复法庭调查,目前休庭中…… 再次开庭,强推,宣判在高丙芳律师的高声抗议中进行。审判长一边读判决书,高丙芳律师一边自我辩护,法庭一片混乱。”
宣判之后,高律师当庭表示上诉。辩护人对这一判决深感遗憾,认为其“它挑战了基本的法治底线”。
对于这个案件,无论是从知名律师参与辩护、不少律师参与写文的法治热点而言,还是律师执业结果被控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法律热点而言,作为法律自媒体,都是没有理由不关注。
很多网友都曾经问过对本案的看法,能不能写文章分析一下,烟语君都表示对判决结果不乐观,但也表示,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律师同行等等的无罪案件观点,等到有机会一睹本案的判决书,再写本案的法律分析也不晚。
如今,案件已经一审宣判,不得不说,将此前已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过被告人及这么多辩护律师的“努力”,最后得到的结果是有期徒刑四年,肯定出乎了很多人的意外。
同样涉案虚假诉讼罪的米某、陈某,因为认罪认罚等原因,只判了有期徒刑三年、一年,而且都是判处缓刑。虚假诉讼委托方的事主判的比代理律师还轻,是不是再次出乎了很多人的预料?
虚假诉讼罪的刑法规定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法院不仅认为其构罪了,而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这跟辩护律师们主张的无罪观点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换句话说,法院在裁判这个案子时,丝毫没给辩护律师“面子”,明知很多律师都在热议这个案子,还是具有很大的自信来如此的判决。
此前本案经过多家媒体的报道、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各种呼吁,一度达到了,“经最高院责成,前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们牺牲周末休息时间,由院长霍敏带队,多名高院工作人员一大早亲赴岱岳区法院,就高丙芳律师案件存在的问题予以研究。”的法院内部重视程度。
如此的案件炒作力度,却没有达到让案件结果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
这不是近些年来第一次发生这样的反差了。之前的某律师涉刑事案件,也是涉案家属、辩护律师乃至律师同行在案件审理阶段的奋力疾呼无罪,最后也是被判有罪,而且判刑不少。
就在辩护律师、旁听人员、法律同行纷纷撰文表示本案应该无罪时,也有自媒体及网友提出疑问,身为资深律师代理讨要所谓“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为何没有核实并且掌握本人是否领到薪水的一手事实,就贸然向法院起诉?进而被检察院指控,“捏造75名农民工从陈某某处承接劳务后劳务费未得到清偿的事实,炮制虚假诉讼。”
进而有律师进行了执业风险反思,警告律师们不要轻信什么代理活动免责,一定要重视《律师法》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核实委托人真实情况、意思表示等律师代理案件流程,一定要重视法律上、司法上对于律师“应当知道”事项的追责力度。
不要指望等到被追责了,还在相信只要自己说出“不知情”就可以免责。说白了,身为律师,不管是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好,还是自己执业合法合规也好,首先要做到自己的执业风险管控好,留好自己的执业规范证据。这才是确保自己安全的最关键所在,不要等出事了,才想着自圆其说。
此外,不要迷信案件炒作的力量。近些年不断出现的司法案例已经显示,司法机关对于某些律师热衷自己代理的案件,发动各种舆论造势的做法,采取的是期间默不作声,司法结果一锤定音的做法。
就像本案之前所透漏的,案件审理期间的律师声音,各级法院已经重视了,但终究还是没有让被告人、辩护律师得到自己想要的无罪判决结果。想要靠舆论造势来影响和决定司法案件结果,已经越来越难了。如果当初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选择了认罪认罚,是不是还会判的这么重呢?
关于如何看待律师炒作案件,烟语君很是赞同曾经有位律师说的,律师的尽力发声,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但要想着让司法机关按照律师的观点来判决案件,那是自己和你们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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