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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是常见的食材,但由于其内脏、血液等有剧毒,往往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食用风险因此也不是人人都敢享用这等美食。近日,一起有关河豚的案件引发热议。

事情发生在2023年4月23日晚,冯某和朋友前往泰兴某饭店就餐,经饭店介绍河豚为该店特色菜,就点了菊黄河豚等菜品。在河豚上菜时,冯某看见像是肝脏的东西,询问服务员得知是菊黄河豚鱼肝脏及公鱼蛋。

经朋友提醒,冯某得知餐饮店是禁止经营菊黄河豚的,吃完后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后该餐饮店被罚。但在之后的3天时间内,冯某和朋友在泰兴5家不同饭店吃饭,都点了菊黄河豚,无一例外都进行了举报,其中一家饭店与冯某和解,其他4家饭店被其诉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冯某表示,被告的几家饭店经营明令禁止的菊黄河豚,并将河豚和有毒素的鱼肝作为原料制售菜品的行为,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餐饮店作销售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已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退还河豚菜钱但却最终没有支持冯某退一赔十的请求。

退一赔十是消费纠纷中常见的赔偿措施,适用于食品领域,即卖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就是说,不管商家有没有构成欺诈,只要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则都应该“退一赔十”。而适用本条款,并不要求消费者对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是不明知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适用本条款没有限制。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近年来,出现不少利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知假打假”的职业打假人,由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动机及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今年8月,最高法对这一行为进行了限制。依据《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如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恶意“维权”,在法律上将不受到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