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人的钱也敢乱要?”四川宜宾,女子和丈夫在旅游过程中,丈夫突发疾病身亡,为了将丈夫遗体运回老家,女子联系当地殡仪馆出车运送,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460公里的距离,车费居然达到了24600余元。而后,女子的女儿女婿按照运输标准算出仅需要支付7000余元即可,他们觉得母亲受了骗,便将殡仪馆给告上了法院。
“360元起步,超过36公里,每公里加收4元,总共就460公里,算下来顶多7000多元,怎么就敢要我妈两万四?”
事发当时,女子何芳玲和丈夫路满堂满怀憧憬地来到了当地一个四季如春的旅游胜地旅游。
那里的风景如诗如画,浓郁的风土人情让人陶醉。两人尽情地享受着这美好的时光,玩得那叫一个开心。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59 岁的路满堂突然发疾病,尽管当时送医很及时,但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何芳玲悲痛欲绝,她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本来一场愉快的旅行,最终却成为了丈夫的绝命场。
独自在异地的何芳玲,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巨大变故,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无奈之下,她赶紧联系了女儿。女儿倒是比较冷静,告诉她先找殡仪馆把父亲的遗体运回来,再处理后事。
随后,何芳玲四处打听,联系了当地一家殡仪馆。
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在询问了路程后,告诉她距离有 460 公里,运费要 24640 元,同意的话就派车。
这个时候的何芳玲一心只想着尽快把丈夫的遗体运回老家,根本也顾不上考虑费用是不是合理。最终也就同意了,并在派车单上签了字。
就这样,何芳玲带着丈夫的遗体一路疾驰,以最快速度回到了老家。
回到老家后,何芳玲支付了这笔高昂的费用,随后便一门心思地扑在处理丈夫的后事上。
直到后事处理完毕,在算花费时,何芳玲的女儿发现这其中有一笔2.4万元的大额支出,便询问了母亲。
此时,何芳玲才道出实情。女儿和女婿一听,满脸惊讶,纷纷表示这费用实在太高了,何芳玲肯定是被坑了。
他们根据该殡仪馆的出车收费标准计算了一番后,发现满打满算,也仅需支付 7000 余元,可实际却支付了 2.46万余元,多支付了大约 1.7万余元的费用。
三人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决定一定要讨个说法。
随后,他们找到了那家殡仪馆,按照自己计算的结果据理力争,要求退还多收的钱。
但是殡仪馆一方面却表示,这个费用是当时经过了何芳玲同意了的,而且签订的有派车单,事后又反悔就不合适了吧,所以就拒绝了退款请求。
见对方态度强硬,他们又找来了调解员。
调解员的到来,让殡仪馆方面再次给出了解释,殡葬改革以后,收费标准有规定,遗体运输超出两百公里外,双方可以议价。
也就是说,殡仪馆和何芳玲可以提前协商好运费,不用按照收费标准上来。
最终,殡仪馆可认为自己收费实在太过分了,就退还了一部分钱,但何芳玲和女儿女婿认为剩下的钱还是超出了标准收费范围。
随后,他们一纸诉状将殡仪馆告上了法院,索要超出部分的钱款。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又应如何评价呢?
1、何芳玲同殡仪馆之间达成的是一个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对于殡仪馆而言,就是根据双方约定的内容,将何芳玲的丈夫安全送达目的地,而何芳玲则依照约定给付殡仪馆运费。
双方之间不拖不欠,诚实守信,互相恪守承诺。
2、殡仪馆涉立的运费标准应该公开透明。
殡仪馆在向何芳玲告知费用之时,应确保价格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虽然殡仪馆事后声称距离远收高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未明确说明收费依据和标准的情况下,容易引发误解和争议。
此外,殡仪馆方面提出的殡葬改革后超出两百公里外可协商定价的说法,同样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
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这种协商定价可能存在不合法性。那么最终,该约定条款也自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再者而言,派车单上未写明超出两百公里的收费规定,属于合同条款不明确,殡仪馆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在殡仪馆运费设立标准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双方之间达成该协议的效力是本案争议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35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何芳玲在派车单上签字时,处于悲痛且慌乱的状态,可能未对费用进行充分考量。
从法律角度来看,签字行为可视为她对该合同条款的认可。
不过,如果其能够证明在签字时存在重大误解、被欺诈或处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可能会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以被撤销。
但是,如果其无法证明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就应该认定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何芳玲应当向殡仪馆支付2.46万余元。
殡仪馆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义务,有权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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