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上虽然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谁都不可以以各种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不能以任何理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然而实践过程中,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比如说,在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就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被征收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是危房,然后趁被征收人不在家,强制拆除其房屋。
那么,如果房屋是在被征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的,或者说在场但是不清楚究竟是哪个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被征收人应该让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告诉大家。
韩某在武汉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来因当地规划需要在2008年被征收。但是对于此次征收的补偿标准,韩某却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如果按照现在的这个标准对自己补偿的话,那么肯定会导致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会下降,所以,韩某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此之后,征收一事一直就搁置着,并没有实质性的解决掉,并且补偿一事也一进没有谈妥。2014年,在补偿还没有协商成功,还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一群陌生人给强制拆除了,而拆除房屋之人韩某并不清楚是谁,也不知道是哪个部门。
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某仍然以最有可能的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韩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相关部门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为由驳回了起诉。
韩某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可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韩某起诉相关部门于2014年4月1日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将其房屋强拆,应就相关部门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但是韩某并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明相关部门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属于起诉无事实根据的情形。最终韩某的上诉被依法驳回,针对二审判决,韩某坚持提起了再审。
最终,再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二审的裁定书。
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多,此前最高院就发布了不少。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强拆主体不明的,可推定政府担责。
且我们根据以上最高院的裁定可知,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所以,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也就是说,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如果相关部门不能举证证明是其他主体违法强拆的,那么就会被推定为实施强拆的主体,并且还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了,除了法院可以推定强拆主体之外,被征收人在起诉之初也可以通过征收方发布的一些文件来确认强拆主体,还可以让警察来立案调查弄清楚房屋是被谁给强制拆除的。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房屋是被谁给强制拆除的,作为被征收人,在得知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一定要马上针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同时还要收集征收方下达的一些文件,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然后尽快在专业律师地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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