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电动车出行便利,是人们出行重要的交通工具,但消费者很难从外观判断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如未被销售者告知的情况下购买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消费者能否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近日,东坡法院永寿法庭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宋某在刘某处以“以旧换新”方式,置得一辆“二轮电动车”,而后,宋某在驾驶该“二轮电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
宋某的继承人遂以购车时销售者未告知其车辆属性,导致宋某无证驾车发生事故,将销售者刘某告到法院,要求刘某赔偿部分损失;刘某认为,案涉“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不存在产品缺陷,销售者对购买者是否持有驾照无审查义务,宋某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系其操作不当导致,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不存在产品缺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操作不当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刘某在向宋某销售该车辆时未尽到告知义务,应相应承担一定责任。本着维护双方利益、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的原则,劝解双方相互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以刘某将车辆“以旧换新”的差额退还给宋某继承人的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本案至此画上圆满句号。
一方面,销售者在销售二轮电动车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书,全面、如实、及时告知消费者所购二轮电动车各项技术参数,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二轮电动车时,应注意产品的所属类别、重量、最高时速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骑行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骑行习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关联权威案例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权威案例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是不是无证驾驶?
来源:东坡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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