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往往涉及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大额财产赠与,如购买房产、车辆、名贵箱包等给付的大额出资,在婚约关系解除时,该部分款项能否类推适用彩礼返还规定呢?我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李甲与劳乙(女)于2021年8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21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22年1月订亲,当天李甲向劳乙支付了现金彩礼66000元。在此期间,劳乙以自身资金不足为由,让李甲为其垫付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李甲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共给付73000元给劳乙用于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之后双方未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难以调和,于2023年3月解除婚约关系。因双方对退还彩礼和购房款无法达成一致,李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劳乙返还彩礼和购房款1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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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与劳乙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劳乙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收受李甲的现金彩礼66000元,在婚约解除时应适当返还。关于李甲支付给劳乙的购房款73000元,该款项发生于双方订立婚约以后,系以结婚为目的,其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因此亦应参照彩礼予以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李甲与劳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有孕育情况,结合双方同居期限较短、且无子女等事实,酌定劳乙返还李甲彩礼110000元。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依据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大额财产赠与,能否认定为彩礼,可以通过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媒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尤其是一些农村偏远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蔓延,甚至给家庭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因此,伴侣在订立婚约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之风,为构建和谐婚姻关系而共同努力。

作者:申雨鑫、李世研

编辑:黄春蕾

一审:张 琼

二审:周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