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和MCN机构签订《达人经纪合同》,MCN机构为合同中甲方,小A为合同中乙方。“合作方式”条款中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每月8000元合作费用,乙方保证每月从事线上演艺活动不少于150小时,每月不少于26天,如果时长与天数未达到约定标准,合作费用不予发放,提成减半....”,“甲方权利与义务”条款中约定:“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安排乙方的演艺活动...”。
合同签订后,MCN机构安排小A进行直播活动,但在直播3天后,甲员工告诉小A因为业务调整,暂停直播几天,而后,乙员工告知小A,最近一个月都不会安排直播活动。小A询问原因,乙员工称自己也不清楚,只是听从公司安排转告小A。小A遂向MCN机构管理层丙发送微信,要求安排直播活动或者安排其他商务。丙回复称MCN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安排调整小A的演艺活动,无需小A同意,小A如果不遵从公司安排,公司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次月,小A要求公司支付合作费,丙称根据合同约定,因为小A没有完成相应直播任务,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小A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达人经纪合同》,MCN机构拒绝。小A此时能否单方解除《达人经纪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公司不安排达人直播或其他演艺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定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而判断,小A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不能实现经纪合同目的应从不同方面考量:
一、MCN机构实际情况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与变化,MCN机构也在不断调整经营模式和业务线条,确有可能出现文中“甲员工”所说“业务调整,暂停直播”。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可通过合同约定“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安排调整达人演技活动”的角度,暂停达人直播活动给,但MCN机构应当释明原因。另外,公司业务调整,往往涉及较多达人,极少针对特定达人(除非头部达人)进行业务调整,针对单一达人的停播,MCN机构更应说明具体理由。同时,MCN机构应带对自身业务调整带来的对达人不利影响进行适量补偿,例如支付部分合作费用等。
二、停播时长
MCN机构涉及业务调整或者其他偶发性因素要求达人暂停商业活动时间不宜过长。笔者认为上文所述案例停播一个合作费用支付周期(一个月)属于过长。虽然公司业务调整可能持续的时间难以事先确定,但作为商事主体的MCN机构应当妥善安排达人演艺活动,例如,可采用不同业务线条“错峰”调整,保证不同领域达人停播时间可控。又例如,安排其他演艺活动,对于和公司业务调整关系不大的演艺活动机会,MCN机构应当积极为停播达人争取,以弥补对达人合作收入的影响。
三、停播对达人的职业发展的影响
网络直播行业有其更新快、迭代快的特殊性,加之各个网路平台的直播规则和流量趋向,对于直播达人来说,需要日常直播维持关注度、获取流量,短期的停播对达人影响有限,但超过一定时间的停播,会造成达人账号经济价值的减损,达人个人流量的流失,更有极端情况,达人在某一细分领域的“生态位置”被新人取代,因此,如果放任MCN机构以“MCN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安排调整演艺活动,无需达人同意”为由长时间停止达人的演艺活动,将对达人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经济合同中往往约定达人与MCN机构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但达人直播时长需要不低于一定时间,在此条款项下,达人没有时间从事其他工作,更有一些达人自行缴纳灵活就业的社保,这时经纪合同中的合作费用或者保底收入,对达人个人的生活影响巨大,因此,不应长时间要求达人停播,并且据此不支付合作费用或保底收入。
综上所述,当MCN机构不安排直播时,达人能否据此解除经纪合同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MCN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停播对达人的影响等因素。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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