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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大连中院发布了五起打击涉企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五起典型案例分别是依法惩处电商企业内部职务侵占案件;利用会员储值管理制度漏洞侵吞民营企业财产的典型案例;典型的侵害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且依法打击利用破坏计算机系统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典型案例1

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电商销售私自出货

被告人刘某某在某食品公司任职,负责某食品公司网络店铺的销售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自己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网络店铺绑定在某食品公司的快递账户上,通过自己的网络店铺将所在公司的裙带菜等产品对外销售,然后由某食品公司出货并由该食品公司合作的快递运输,并将所得货款占为己有。经审计,刘某某侵占某食品公司裙带菜等产品的订单数量为9600余单,侵占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3万余元,侵占的快递费金额为人民币4.5万余元,侵占货物实际收到货款金额为7.8万余元。法院以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裁判已生效。

本案系依法惩处电商企业内部职务侵占案件。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电子商务这一新型商贸活动早已融入经济运行、走向千家万户,电商销售渠道也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新赛道,不少传统企业纷纷转型升级,开办线上店铺、加入直播带货。但由于电子商务线上化、虚拟化的特点,部分电商企业管理经验不足、监管存在漏洞,也给非法牟利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中,刘某某开设拼多多个人店铺,并将个人店铺信息“移花接木”至企业出货系统,利用内部管理漏洞采取让仓库发货的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货物,其手段因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更具隐蔽性。本案依法惩处有关犯罪行为,既有助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是提醒入驻电商平台的公司应结合电商业态特点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异常交易的检测,定期复盘核验,切实规避经营风险。

典型案例2

孙某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会员储值管理

2018年至2020年初,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某商业管理公司客服部经理,负责某商场会员管理及储值卡相关业务处理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公司客户办理的储值卡在前台办理退卡套取现金,以及私自违规赠卡、开卡、售卡,套取现金后据为己有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审计,共造成某商业管理公司经济损失19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裁判已生效。

本案系利用会员储值管理制度漏洞侵吞民营企业财产的典型案例。会员储值服务既便于消费者支付结算,又能通过折扣、赠值等形式享受优惠,备受消费者青睐,因此也成为广大商家吸引稳定客源、快速回笼资金的常用商业营销手段。而在实际经营中,部分会员账户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商家往往怠于留存会员详细信息,储值管理规定也较为粗疏,因此成为“内鬼”的目标。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广大商家完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定期核查账目、升级财务系统,同时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员工的个人法律意识。

典型案例3

肖某某盗窃案

关键词: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权

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在由被害人杨某某实际经营的两家自助餐厅担任财务主管,上述两家餐厅系个体工商户性质。其间,肖某某利用其在餐厅负责收款的便利,私自向结账的用餐顾客出示其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取资金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之后用于购买彩票等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已向被害人全额返赃,并取得谅解。2022年6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肖某某具有自首、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中撤回上诉。

本案系典型的侵害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杨某某系著名民营企业家,在本市开设多家大型餐厅。被告人利用其负责在餐厅收款的便利,私自截收顾客餐费用于个人使用,损害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财产权。一审法院在案件受理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自受理至审结仅用时18天,二审法院通过释法说理成功推动被告人息诉服判、撤回上诉,审理用时37天,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从快打击侵害民营企业、企业家财产权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典型案例4

白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植入恶意代码破坏生产经营秩序

某工业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由某贸易公司向某工业公司提供现有生产管理系统升级服务。某贸易公司又与某软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软件公司实际为某工业公司提供生产管理系统升级服务。被告人白某某系某软件公司员工,其具体负责为某工业公司提供系统升级服务。被告人白某某认为某工业公司拖欠软件升级维护等费用,为给某工业公司施加压力,白某某于2022年1月在进行计算机系统优化时,故意植入错误代码,导致某工业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0时出现系统故障,无法使用现品票打印机和扫码枪,造成该公司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经某工业公司与白某某沟通,白某某于当日14时51分许对该故障进行修复,同时修改代码触发时间,将时间延至2022年5月26日。2022年5月27日0时,某工业公司再次出现系统故障,无法使用现品票打印机和扫码枪,造成该公司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经某工业公司与白某某沟通,白某某于当日10时许对该故障进行修复,同时修改代码触发时间,将时间延至2022年9月10日。2022年5月27日18时许,某工业公司报警。经查,因被告人白某某故意植入恶意代码,导致某工业公司制造部、营业部、品质管理部的相关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经审计,某工业公司因白某某的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为质检费用1.5万余元以及后续修复系统费用等。

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白某某提出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本案是人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利用破坏计算机系统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在大数据、物联网背景下,在生产加工、库存管理等各环节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成为更多民营企业推动生产管理转型升级的必然之选。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处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为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5

李某等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串通投标行贿受贿一起抓

某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另案处理),为顺利中标某污染治理项目,串通某节能公司等多家企业参与竞标。在招标报名期间,刘某请托作为招标代理人的某工程管理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某某,帮助某节能公司中标,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张某某同意提供帮助,向刘某泄露评标专家姓名及联系方式,指使某工程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人李某向评标专家传递事先准备的暗语标记,并建议刘某请托他人帮忙。同时,刘某又指使被告人吴某某请托李某帮助中标,承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其间,刘某指使公司员工被告人邱某与其他串通投标的公司联络,制作标书,汇总暗标标记。2020年9月24日,由被告人戈某、华某某等5名评审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对某污染治理项目评标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通过制作并传递某节能公司暗语标记、承诺事后重谢、建议改变评分标准等方式暗示、引导评标专家给某节能公司打高分,并最终使某节能公司中标。李某以排除其他公司入围为由,向吴某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评标结束后,刘某安排邱某、吴某某向评标专家行贿。吴某某与邱某商议后,分别向戈某、华某某各行贿人民币10万元。次日,刘某按事先约定向吴某某转款,吴某某向李某指定的账户转款人民币130万元。张某某从刘某处收受人民币50万元,后分给李某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因犯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17万元。被告人吴某某、邱某因犯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12万元。被告人戈某、华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禁止被告人戈某、华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招投标评标工作,期限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提出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招投标是建设工程领域较为通行的管理方式,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由于招投标环节权力集中、资金密集,串通投标、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成为长期困扰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一大顽疾。本案对构建高效规范、公平透明的招投标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由好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