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河新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火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决定在有关区域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根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沂河新区温泉路—沃尔沃路一线以西,华夏路以北区域(不含白沙埠镇)实行全域全时段禁放政策,其他区域实行烟花爆竹限放政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除前款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区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监管责任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镇街负责属地禁限放区域内的燃放管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城市绿化及市政设施毁坏等行为;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公安分局负责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及违规燃放。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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