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王某将华华调整为侧卧睡姿后,在客厅沙发睡着,等到她惊醒时发现华华面部朝下趴在床上已无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系体位性窒息。华华母亲随后报案。
2024 年 12 月 20 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案件焦点在于应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属于意外。
45天大婴儿口鼻朝下窒息死亡
华华的父亲何先生称,他与妻子王某是陕西渭南人。王某自 2018 年经培训成为月嫂,在西安、渭南工作,后因西宁可馨母婴护理公司薪酬较高,于 2023 年转至西宁工作,她在公司属专家级月嫂,工作负责且与雇主相处融洽。
据起诉书,2024 年 7 月华华出生后,其母与可馨公司月嫂燕女士口头约定,由王某护理母婴 42 天(7 月 8 日至 8 月 18 日),费用 2.4 万元。意外发生在照护期限倒数第二天。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指控,8 月 17 日 18 时许,华华母亲外出,将华华交予王某。
18 时 30 分左右,王某喂奶哄睡后放于次卧床。19 时许孩子哭,再次喂奶哄睡仍放次卧床。20 时许,王某发现孩子疑似肠胀气,安抚哄睡后调整为左侧卧并放靠枕支撑,之后回客厅沙发睡着。
直至 23 时 50 分许,王某回卧室发现华华头面部及口鼻朝下平趴床上无反应,随即联系华华母亲。华华母亲到家后拨打 120 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体位性窒息死亡。何先生表示,事后得知王某当日生理期且带孩子劳累才睡着。
因第二天要下户,王某清洗更换了次卧床单被套才去客厅沙发休息。当时雇主家无监控,不清楚华华何时及如何翻身。
检方认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要件,
辩方认为属意外事件
何先生说,8月18日凌晨,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使用华华父亲的手机报了警,民警也到达现场进行勘验。8月19日,华华的母亲前往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报案。城西警方当日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8月20日,王某被刑拘。8月30日,何先生找亲戚朋友借钱,筹措了98万元交给华华家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华华家人对王某表示谅解。
12月20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王某将孩子睡姿调整为左侧卧睡姿,应当预见孩子可能会翻身趴在床上,面部朝下导致窒息。不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名婴儿的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何先生及王某的辩护人认为,指控过失犯罪须有一个具体的实行行为,且该行为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性。本案中,王某的实行行为是让婴儿侧睡,但让婴儿侧睡并不必然导致死亡,而王某在确定婴儿睡着之后休息并无不妥之处。王某无法预见婴儿的死亡,本案应当定性为意外事件。 王某应当发现婴儿的异常情况而没有发现,其违反的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王某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开展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青海这名干部,提任正厅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 源|澎湃新闻、大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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