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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消息 据“灞桥公安宣传”微信公众号消息,2024年12月21日15时许,在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辖区某村发生一起犬只伤人案件,受伤男童张某1(4岁)正在医院救治中,目前情况基本平稳。接群众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通过调取周边公共视频、逐户摸排、公开征集线索等方式开展排查工作。现已查明,伤人犬只系郭某(男,34岁)饲养,未加管束窜出至村内道路,咬伤男童。案发后,郭某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立即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张某2(男,42岁)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目前,郭某、张某2二人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犬只尸体已被查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首先犬只饲养人郭某,他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涉嫌什么罪名争议很大,在我们的刑辩律师群里,几位大咖昨天热议了一下午,没个真正适合的,我认为当地通告未写明罪名,可能也出于舆情的考虑,因为几个罪名好像都行,但都不太贴切,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我罗列几个可能的罪名及观点,仅供参考: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很难证明饲养员和狗主人存在主观故意。
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损害结果是重伤,如果母女鉴定结果达到“重伤”,那么可能构成该罪。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导致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狗主人的行为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纵容狗伤人的故意或者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态度,且这种行为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那么则构成该罪。

然后咱们说一下张某2,他可能构成什么罪。他的行为比较简单,窝藏、包庇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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