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
一、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及争议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正式生效。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意义重大,涉及了260条法条的变动,其中涉及实质变动的法条多达100条。在实务案例中,目前对于其中第88条争议极大,主要涉及该条款的溯及力问题以及在股权转让背景下股东的责任分配问题。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本条继承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际应用中,该条款的溯及力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部分司法解释曾规定,对于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且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应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来认定转让人、受让人的出资责任。但不少公民和组织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88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因为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本规定使得曾转让公司股权的主体产生巨大的危机感,因其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并未实际参与公司治理、但却要承担责任,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也即,原股东在认缴的出资额还没有到期的时候把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应当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到时候新股东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老股东要承担出资的补充责任。
换言之,原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哪怕是收到的是零对价,仍然有可能在未来承担一笔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这个风险对于原股东较大,且在股权多次转让的情况下,转让链条上的各股东均有可能要承担补充责任,比如A转让甲公司股权给B,B又转让给C,C又转让给D,现在D由于种种情况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C、B、A三股东应顺次承担缴纳对甲公司出资的义务。
本条是这次公司法修订的新增条款,理论上讲只有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才能适用这一规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新公司法施行半年来,已有多地人民法院根据这一规则进行裁判,如:海淀法院适用新公司法作出首例判决,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就本条引起的争议引发了众多讨论,甚至在2024年年底有部分传言称有法院已通知暂缓对涉及本条法律适用案件的审判。
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认定:
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新公司法第88条不具溯及力,这意味着历史股东在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不再需要为受让人未足额出资而被追溯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降低了历史股东的经济不确定性和潜在负担: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案例三: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这一决定将对各地法院正在审理的相关案件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新公司法第88条溯及力问题已得到明确,目前各地适用该条的案件可能会暂时搁置,等待最高院出台新的审判规则后再重新启动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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