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12月21日,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发生一起犬只伤人事件。

12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就“4岁男童被狗咬伤”事件发布警情通报:

受伤男童张某1(4岁)正在医院救治中,目前情况基本平稳。现已查明,伤人犬只系郭某(男,34岁)饲养,未加管束窜出至村内道路,咬伤男童。案发后,郭某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立即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张某2(男,42岁)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目前,郭某、张某2二人涉嫌犯罪已被我局刑事拘留,犬只尸体已被查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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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男童川川 图源受访者

事件:

4岁男童被咬伤 尚在ICU治疗

12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在西安市儿童医院见到受伤男童川川(化名)的母亲古女士。她介绍,川川目前仍在ICU接受治疗,没有脱离危险期。

她说,21日下午3点,4岁的川川和8岁的哥哥在豁口村村道边玩耍,据8岁哥哥讲述,路边一停车场门口突然窜出两只狗追赶两人。在拉着弟弟逃跑时,哥哥尝试跨过路边的水渠,不慎跌进水沟,弟弟摔倒在路边,被狗咬伤并拖行到路的另一侧。

古女士告诉记者,哥哥描述两只狗的高度到弟弟胸口。“川川体重有三十多斤,冬天出来玩,奶奶给他穿的衣服也很厚,就这样还被狗咬出那么深的伤口,应该是力气很大的狗。”

随后,哥哥跑回家向大人求救,一名路人看到后将狗赶走。当时,面部、头部多处被咬伤的川川已经昏迷,随后被送往医院。

由于伤势过重,川川辗转西安唐都医院、西安北方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都未被收治。“医生说伤太重了,治不了。当时真的很绝望,到了儿童医院才被收下,真的很感谢医生。”

古女士介绍,12月23日中午,已经在ICU治疗一天半的川川仍未脱离危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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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男童川川的病危通知书 图源受访者

封面新闻记者从医生处了解到,23日中午,川川的创面已基本缝合,但由于伤口里有泥沙,仍有感染风险。外耳道、鼻泪管、视神经的受损情况还需观察评估。“伤口位置偏深,最怕的就是颅内感染,会非常麻烦。包括神经的问题只能后期修复再看。”医生表示,由于伤情复杂,已经组织各科专家会诊,将根据检查结果不断调整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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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男童川川的诊断书 图源受访者

古女士说,目前ICU一天的治疗费用超过一万元,最终诊断和后续治疗尚不明确,治疗费用还无法估算。

现象:

村里有部分家庭养狗

政府规定需登记办证

古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平时在市区的曲江上班,隔几天才回家一次,丈夫工作地近一些,每天都会回家。川川平时由爷爷奶奶照看,一家人已经在城郊的豁口村住了十几年。“我们家是西安蓝田县人,在豁口村买了地自己盖了房子,算是外来户,这个城郊村外地人本地人都有,很多人家里会养狗看家,看到生人就会叫,不过多数是小狗,大狗会拴着。”古女士称,自己以前骑电瓶车经过村道时,还被狗追过,所幸是小狗,没有攻击人。

川川的父亲张先生表示,村里有一些养狗的家庭,但没听说过有人办狗证之类的,大家都不懂这些。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西安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只要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就必须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需每年检验一次。市公安机关是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机关负责限制本辖区内养犬的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此外,西安市还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取得犬只检疫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或年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区域指定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犬只检疫免疫,为犬只检疫免疫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警方:已对犬主刑事拘留

律师:可能涉刑事犯罪

12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发布警情通报:2024年12月21日15时许,在我局辖区某村发生一起犬只伤人案件,受伤男童张某1(4岁)正在医院救治中,目前情况基本平稳。

接群众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通过调取周边公共视频、逐户摸排、公开征集线索等方式开展排查工作。

现已查明,伤人犬只系郭某(男,34岁)饲养,未加管束窜出至村内道路,咬伤男童。案发后,郭某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立即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张某2(男,42岁)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目前,郭某、张某2二人涉嫌犯罪已被我局刑事拘留,犬只尸体已被查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2月24日,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安志军律师,对于郭某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安志军表示,犬咬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

郭某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伤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外,如果咬人的大型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则不存在免责事由。

安志军律师认为,由于川川受伤极为严重,因此郭某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他介绍,在一些案例中,犬主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犬只咬伤他人致重伤,最终被认定构成此罪。

他说,若大型犬在公共场所咬人,且犬只主人或饲养员存在严重过失,如饲养禁养犬种、未束犬链等,其行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如果郭某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未登记、不牵绳,未佩戴犬牌等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犬伤人背后:

城乡接合地区管理困境

12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就这一事件采访伴侣动物保护领域的专家沈瑞洪,探讨犬只伤人事件如何发生,又该如何避免。

沈瑞洪认为,养犬存在两个维度的管理,一是行为管理,即由公安主导的养犬规范管理,二是防疫管理,由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后者的权重是更高的,管控也更加严格,因为狂犬病一旦发病是百分之百致死的。我国《动物防疫法》是上位法,而‘养犬条例’只是地方自行制定的法规。”

从防疫管理的角度看,城市养犬人相对自律,居委会管理细致,许多宠物医院属于定点免疫单位,可以就近提供服务。而农村地区人口构成简单,流动性低,村干部可以掌握村里的犬只饲养情况,由兽医集中打疫苗。

“因此,犬伤人事件,狂犬病致死的情况往往更容易发生在城乡接合部。既没有城市中‘应免(疫)尽免(疫)’的便捷服务,也没有农村地区那样方便集中管理。”沈瑞洪认为,“豁口村事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城乡接合部的犬伤人事件并不是个例。”

在沈瑞洪看来,西安市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出台了养犬条例,经过不断修订已经较为完善,并不存在法规上的滞后性。“问题还在于制度落实和科普的不足,以及养犬人的文明意识需要不断提高,随着养犬登记普及,加大对养犬人的约束,这类事件才能减少。”

沈瑞洪一直以来的观点是,“狗的问题,本质上是人的问题。养犬是有成本,需要负责的事,享受伴侣动物陪伴与安慰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行业整体来看,现在90后一代的宠物主人,多数有很强的责任心,愿意遵守秩序,文明程度已经比过去提高了很多,还是要保持乐观的态度。”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