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了5件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

具有体现依法严惩、突出全链条打击、促推网络空间治理的特点

案例一

孙某强、韩某平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依法从严惩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强指使他人设立多个虚假的国家机关网站、网页,于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间通过维护、运营上述网站、给下线人员派发授权点、提供登录账号等方式,伙同他人伪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操作证等共计18700余个。被告人韩某平作为孙某强下线,使用从孙某强处获取的授权点,通过使用账号登录涉案网站的方式,伙同他人伪造上述电子证共计10200余个。为将伪造的电子证转化为实体证,韩某平还伪造国家机关印章57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某强、韩某平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韩某平还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和管理秩序,孙某强等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韩某平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孙某强、韩某平等人犯罪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在涉案网站运营期间,孙某强向下一级涉案人员有偿提供登录账号、授权点,并按照上述涉案人员的要求为再下一级涉案人员提供登录账号,从而形成层级分明的犯罪链条,孙某强处于全案犯罪链条的顶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各级涉案人员通过该网站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韩某平在从孙某强处获取授权点后,不仅直接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还向下级涉案人员转售授权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本人和下级涉案人员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且其为了实现将伪造的电子证照转化为实体证照的不法目的,还积极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据此,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韩某平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孙某强、韩某平等人继续退缴违法所得。

案例二

刘某政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全链条惩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政结伙伪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利用其就职公司的PVC证卡打印机伪造上述各类证件并邮寄给买家。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刘某政伪造、销售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964本,非法获利124854元。

被告人张某兵以牟利为目的,主动添加制售假证人员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网络论坛等途径对外宣传自己能够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将从被告人刘某政等人处购买的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贩卖给买证人员,并赚取差价。2017年8月至2023年9月,张某兵买卖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230本,非法获利41099元。

被告人喻某平不具备电工作业资质,通过网络为自己购买1本伪造的电工作业操作证后,发现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有利可图,遂主动添加被告人张某兵等制售假证人员为微信好友,并在工友微信群中发布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广告,以此招揽买证人员并赚取差价。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喻某平买卖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93本,非法获利33620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涂某华为从事水电作业,从被告人喻某平处购买1本伪造的电工作业操作证,后涂某华又帮助工友在喻某平处购买3本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2022年7月,涂某华为承接某工程外墙修补作业,通过网络为其本人和工友各购买1本伪造的高处作业操作证,因施工方发现系假证,涂某华未能进行作业。涂某华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6本,未从中获利。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被告人喻某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兵,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某政退赃2万元,喻某平退赃33620 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政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兵、喻某平、涂某华的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政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制作假证并邮寄给买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兵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喻某平具有立功表现,刘某政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喻某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但综合喻某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适用缓刑。据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政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喻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涂某华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刘某政、喻某平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刘某政、张某兵违法所得。

案例三

王某刚、覃某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依法惩处假冒国家机关网站、提供假证查验服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设立假冒的国家机关网站,通过为制售假证人员提供虚假验证查询信息,非法获利共计7500元。被告人覃某全为王某刚设立假冒网站提供帮助。2023年8月22日,王某刚被抓获。同月25日,覃某全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刚、覃某全假冒国家机关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刚系主犯,覃某全系从犯,对覃某全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覃某全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覃某全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二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四

李某祥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魏某程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从源头遏制制发“假的真证”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初,被告人李某祥以牟利为目的,雇请被告人魏某程开发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作弊程序。魏某程明知程序用途,仍于2023年4月完成程序开发并交付李某祥,收取1.25万元。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陶某铭等人明知被告人李某祥使用作弊程序,仍与李某祥共同出资相继成立多家教育咨询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招生考试工作。其中一家公司于2023年3月被委托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李某祥、陶某铭等人负责管理两个考点,李某祥借机将作弊程序安装到考点的理论考试电脑上。被告人陈某明知相关考点使用作弊程序,仍协助李某祥、陶某铭等人管理考点,并伙同李某祥安装作弊程序。为吸引考生到两个考点考试以获利,李某祥、陶某铭等人联系被告人卢某存等人作为中介,介绍外地考生到考点考试。卢某存明知该考点使用作弊程序,仍招揽学员共计77人,从中获利1.92万元。

2023年5月至同年7月6日,两个考点共有47台电脑安装了作弊程序,安排共计184名考生通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获利共计12.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程退赃1.25万元,被告人卢某存退赃1.92万元,被告人陶某铭亲属代为退赃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祥、陶某铭、陈某、卢某存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或者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李某祥、陶某铭、陈某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卢某存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魏某程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祥、陶某铭、陈某均系主犯,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卢某存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李某祥、卢某存、陈某、魏某程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陶某铭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陶某铭、卢某存、魏某程积极退赃,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陶某铭、卢某存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祥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被告人陶某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卢某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被告人魏某程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陶某铭、卢某存、魏某程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李某祥、陶某铭违法所得。

案例五

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依法惩处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网络为员工购买假证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任职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练某文明知特种作业操作证需经培训并考试考核通过才能取得,仍通过网络为该公司员工购买16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23年3月30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当场发现该公司三名持假证人员正在从事特种作业,后查获13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发后,练某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练某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练某文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练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