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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对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明确了调整项目和标准: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287元的补足到3287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4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428元、2855元、2057元的,分别补足到3428元、2855元、205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2元。

通知指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强调,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3287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3287元。

山西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