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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通讯员 水轩

近日,水利部公布了新修订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了7种不予批准采砂的情形。

《办法》重点围绕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加强长江河道采砂审批管理、长江河道采砂活动监管、采砂船舶管理、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长江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建设等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办法》对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进行细化,进一步严格开展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审批管理,优化长江河道采砂申请和审批程序,相应明确了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可采区及可采期要求、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不符合采砂设备功率要求、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要求、采砂船舶及船员不符合要求、采砂设备及人员不符合要求、有采砂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尚未修复等7种不予批准采砂的情形。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需要,《办法》明确将执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情况、疏浚砂综合利用情况等纳入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管理的要求,《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集中停放的采砂船舶因修理、保养、采砂作业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指定地点,跨省级行政区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认;在省、直辖市内移动的,按相应省、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实施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涉水工程建设或者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所产生的砂石,需要上岸综合利用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纳入河道采砂监管。所利用砂石应当按照沿江省、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销售。禁止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清淤疏浚等名义开展非法采砂活动。

《办法》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指导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际边界长江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长江水利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生态安全。2003年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办法》,《办法》实施20多年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不断加强,采砂秩序稳定向好。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经验巩固提升为制度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长江防洪、通航和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有关单位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