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不是主观纵火,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是违法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避免因过失引发火灾。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消防法规的严格执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的,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行为人的行为一旦构成失火罪(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犯失火罪的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2023年4月6日,周某在北京市某区某号家中,在卧室桌上给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大量浓烟,灭火后由消防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其中被害人郭某和黄某经抢救无效已于当日死亡,被害人陈某经诊断为吸入性损伤(重度)、全身多处烧伤、一氧化碳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
经事故认定,本次事故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北京市两级法院审查认定: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案例二:2020年12月19日,汉中市略阳县小东街“略阳县某影视工作室”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30万元。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泡泡机变压器故障起火引燃墙面鸡蛋吸音棉蔓延成灾”。
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消防救援大队发现略阳县某影视工作室负责人李某作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场所消防设施缺失;采用易燃材料进行吸音棉装修;私拉乱接违规使用不合格电器,对火灾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略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李某。2022年12月13日,略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三:2024年1月4日,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楼道内有一电动自行车电池起火冒烟,造成财产损失约600元,未造成人员受伤。经调查,该小区设有自行车棚2处,集中充电设施3处,共36个充电接口,能够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需求。
经现场勘验,起火点位于室内存放的电池处,住户张某明知电池存在起火风险却将电池带入楼内,电池起火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反而将电池置于公共通道中,威胁了公共安全,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当事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依法对张某行政拘留12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2.《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不乱堆、乱放易燃物、可燃物,不安装可燃雨棚;
(四)不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不乱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规充电。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鼓励居民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轻便消防水龙等器材。
第七十三条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预防为主,生命至上!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消防安全无小事,事关你我他,务必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区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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