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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唐卫平 编辑丨杜海

来源丨正经社(ID:zhengjingshe)

(本文约为2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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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劳动监察让您回电话,说您公司欠安某某的工资还欢迎他举报……。”

公元2024年11月18日,听到消息后,我按捺住出离的愤怒回了那个电话,告知对方实情。

更让人气愤且无语的是,第二天(11月19日)下午,我们竟接到了该区劳动仲裁委寄来的立案通知书与12月19日开庭的通知书。电话过去,案件承办人美丽动听的声音,说的竟然是:投诉人在庭上提交证据就可以了,在此之前不需要提交证据……

他怎么可能提交出支撑他所谓投诉事件的证据?除非造假。

我早期的记者生涯,运用扎实的证据,通过劳动监察、仲裁等机构,合理合法地为很多打工人争取到过很多应得的权益。时至10多年后的今日,竟然还得亲身体验一把这样的认知盲点:

北京某区的劳动仲裁,竟然不需要证据就能同时发出立案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

在此之前,我只是朴素地认为,这样的行为连受理都不可能,压根就不可能……

好吧,我真的不想去梳理或研究这类机构背后的运行规范了,这么明显的滑天下之大稽的荒谬,至少是一个违背常识乃至劳民伤财——

浪费公帑、折腾良民的大大的Bug!

好心人的建议是,不管怎样都得去出庭,不然谁知道呢。

某律师事务所开出的价码是,代理出庭费至少3000元——而安某某无中生有张出的狮子口,只是1000多元。

1000多元,我还给得起,但是给谁也不可能给他啊。助长恶行,无论何时何地,那都不会是我。

不过,这并不代表我没有宽容之心,这整篇小叙,我都会以安某某这个化名代替真实的他,目的在于给他机会,唤他自省。也都会以某区指代某机构,相信自有开明有识之士从更大层面去解决这个荒唐走板的大大的Bug!

但结果无论如何,过程都将造成我们的应诉经济损失与声誉损害,我们必须保留反诉、追诉与寻求赔偿的权利。

天可怜见,我出差的票早已买好,12月19日及其后几天我都应该在外地干活……这下不得不中途丢下事情买票赶回来了。

百忙之中,我们还是准备好了答辩书,准备好了准时出庭。

“某某某吗,安某某电话来了,说有点事,问你们是不是可以延期开庭?”12月17日,美丽动听的声音来了。

“不行啊,我专门从某某地坐飞机赶回来准备出庭呢,接下来的时间也紧张得很。”我方回复。

18日,仲裁委另一动听声音电话:“安某某已经撤诉了,明天不用来出庭了。……已经结案了,你们的材料不用交来了,没法接收了……”

好吧,我又上了一课,损失既成,但我们在仲裁委已经没有了正式说话与书面自述的机会了。

20日,我们看到了仲裁委寄达的结案通知书,其中的表述竟然是:“……关于工资等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因其他情况,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看到这里,我心里已经蹦起了八尺高:这明明就是劳务争议,怎么还是给表述成了狗屁“工资”争议啊!

但还是迅速平静了下来,又瞄了一眼我们辛辛苦苦争分夺秒写出的答辩书:

一、申请人与被诉人相识交往的事实

1、10月22日下午,安某某(申请人)在网上主动找到我方,主动添加我方工作微信,意图在于能投稿赚稿费。但仲裁申请中,其却谎称是我方“私下”加他微信(证据1)。

2、安某某从10月23日开始陆续向我方供稿,11月11日以后没再向我方供稿,都是他自己的主动的行为;他投递的稿件被我方采用后,我方再向他支付相应的稿费(证据2)。

他先后主动向我方投递的稿件,质量都差,却谎称“写得很好”;经我方委婉而明确地提示(证据3)后,他本人修改后再次投递的稿件质量仍然差,但我方为鼓励他进步,帮他对前几篇稿件进行润色修改后给予了发布;

但是,他最近几次向我方投递的稿件,质量仍然没有明显改观,其中一篇被我方婉拒后,他自己明确表示将投给其它平台(证据4);

最后一篇我方费劲修改后发现实在修改不出来,只好遗憾地告知他此稿无法采用了(证据5)。

此后,他就主动地没再向我方供稿了。

可见经过双方相互了解,安某某的稿件达不到编辑部的采购要求,无法胜任编辑部兼职撰稿人的要求,其言行也说明其同时在向多个平台自由供稿,其没再主动供稿也说明其已(是)主动放弃继续向我方供稿。

3、需要说明的是,稿费是作者因提供作品而获得的报酬,它是基于作品的价值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的。稿费的支付并不等同于劳动报酬,后者是基于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和质量来计算的。

……但其在申诉中却对缴税金额避而不谈,也可见其依法纳税观念的淡薄以及对事实的不尊重(证据7)。

4、安某某的简历显示,他一直没有主流专业财经媒体从业历练,也没有专业财经财务知识的积累与展现;他2021年4月从某某门诊部离职后,从2021年6月起至今一直在向各个自媒体投稿,这也跟他开始向我方投稿后的言行吻合(证据8)。

5、在此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联络,从未见过面。除此之外,他跟我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他可以向任何平台供稿,自由地进行任何办公与作息,自由地在任何公司求职、任职(证据9)。

6、安某某在向贵委的仲裁申请的陈述中使用“招聘网”、“找工作”、“工资”等字样表述,引人误导地以为是劳动关系,……其表述“写的不好、欢迎举报”等情况也从侧面反映出双方对纠纷是经过沟通的,只是因其要求不合理而无法谈拢。

而投诉举报仲裁等,就成为其耍无赖要钱或恶心别人的手段,此时劳动仲裁成为其实现目的的工具,其结果无论输赢,过程都将造成被申请人的应诉经济损失与声誉损害。对此,被诉人保留反诉、追诉与寻求赔偿的权利。

上述事实可见,申请人与被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动关系,双方是基于投稿赚稿费的劳务纠纷。安某某这种不谦虚、不自知乃至反咬一口的行为,至少不能得到鼓励。

由于前述基于宽容但绝非软弱的思虑,这篇小文就不列出答辩书所提及的各种证据了。我们仍然充满善意地期待,伟大祖国的劳动监察与仲裁系统,能够自我检视一番,系统性地弥补上这个荒唐之极的Bug。【《正经社》出品】

CEO·首席研究员|曹甲清·责编|唐卫平·编辑|杜海·百进·编务|安安·校对|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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