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岀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L2月14日,法释[2009]20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

夏鸣诉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延长通知案(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42号)

裁判要旨:1.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对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案件,法院应重点审查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与前置许可行为内容是否一致,前置许可行为是否属重大、明显违法等,听证程序并非作出延长许可行为的法定必经程序。

被上诉人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的职权。原审第三人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被上诉人申请延期拆迁,被上诉人经审查后,作出本案系争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并张贴公告予以公示,被上诉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对杨房地拆许字〔2009〕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给予上诉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二审法院认为,《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7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上诉人认为延期许可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依据不足;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须经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程序。上诉人认为,原审第三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延期,被上诉人亦未报上级机关审核。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审第三人于2009年7月10日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的规定。原审第三人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时,拆迁期限并未超过一年,被上诉人有权作出延长期限许可,无须报经上级机关审核。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4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被拆迁人就拆迁许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问题:我院在处理拆迁案件时,遇到被拆迁人就拆迁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拆迁许可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有观点认为,拆迁许可行为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观点哪种正确?请予解答。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与拆迁许可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拆迁许可对被拆迁人这些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当然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司法》2005年第10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