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47期】

“法官,感谢您辛勤的付出,替我们农民工伸张正义,拿回了拖欠我们十三年的工资。”2024年12月26日,二十位农民工的代表伍某某汝城法院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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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张某、袁某等二十名农民工通过劳务承包,在汝郴高速公路某大桥负责施工,工程完工后,衡东某工程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经郴州中院调解,该工程公司承诺会按期付款,郴州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衡东某工程公司未主动履行调解义务,2011年张某等二十人向汝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询到衡东某工程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该系列案件系民生案件,2022年该系列案恢复执行,承办法官在接手案件后,对全案调查资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起线上查控,根据线上、线下调取的线索,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追加股东程序,但由于衡东某工程公司在十余年的时间内,多次变更股东,导致未能追加成功,案件再次停滞。为此,承办法官先后3次带队赶赴衡东核查被执行人该工程公司的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明时任法人代表黄某代表公司与某电务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结算工程款160余万元,工程款到账的次日,即将工程款转入黄某个人账户,承办法官立即将情况上报,并将该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办;黄某迫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威慑,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并与二十名农民工达成和解,将劳务工资22万元全部转入法院账户,至此,拖欠长达十三年的农民工工资系列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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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中,黄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明知公司涉及执行案件尚未了结的情况下,隐瞒公司收入,将公司收入转入个人账户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后,应按时到庭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又将财产转移、隐匿、变卖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 稿」吴易洋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