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州,有媒体报道,荔波县住建局印发的催缴物业费通知在网络流传,其中提到逾期不缴纳的,将移送纪委处理,引发关注。不少网友惊呼公务员还欠物业费?也有不少网友质疑,纪委的手伸太长!
据大风新闻报道称,带这一份网传的通知中称,对公职人员(含国企及退休人员)名单、欠缴时间及金额,将函告其工作单位,同时报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
针对此事,荔波县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该文件确实是住建局印发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群众利益,收到相关反馈后,目前正在处理此事。
对于其中针对公职人员的条款,该工作人员表示,是由于有些公职人员故意拖欠物业费时间太长,所以才会想办法,说要移送纪委处理。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表示质疑:住建局管得太宽了,是有利益关联吗?弱弱的问一下住建局,如果物业质价不符你们怎么处理?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拿行政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是不是有利益关联在其中:真搞笑,居然用行政手段来干预民事纠纷。
住建局亲戚开的物业公司吧?收缴物业费是企业的事,政府部门为啥插手?有利益在里面?
有更多的网友强调:公职人员日常生活消费交物业费应该属于民事合同范畴,移交纪委处理违反了什么规定呢?
住建部门应该督促物业企业履职搞好服务,不交物业费是不是物业服务不到位呢?应该反思物业乱象该怎么治理?
有不少网友呼吁:打击小区物业黑恶势力,还广大业主合法居住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整治根除小区黑物业背后的“保护伞”为民心所向,当务之急。
权责分明!查明拖欠原因,理清责任归属,作为物业和业主都应履职尽责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些事情?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职人员作为小区业主,也应该及时缴纳物业费!
首先,《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从法律角度来讲,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之下,物业服务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那么小区业主就负有按期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因为,公职人员作为小区的业主,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拒不缴纳物业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2、物业纠纷毕竟是民事纠纷,没有必要直接上升到纪委处理的层面!
首先,按照民法典第944条相关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物业纠纷毕竟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有他解决问题的途径!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选择先催告,经催告无效的,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比如说,对于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因此,对于物业纠纷的,完全可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贵州荔波就将民事纠纷,上升到纪委调查处理层面做法,是典型的以行政权干预经济纠纷,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
3、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公职人员及时缴纳物业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有可能面临党纪处分!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31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33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所以说,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干部,本应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少数党员干部法纪意识淡薄,长期拖缴物业费,甚至被法院判决之后还不执行的,严重失信成“老赖”,直接损害党员的形象和声誉,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最后,笔者认为,以纪委监督欠费问题,能增强制度威慑力,但也需关注欠费背后原因,到底是因为物业服务质量太差?还是有人故意显示公权力?也应该和他清楚,避免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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