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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了一个一个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先看一下时间线。

2024年大年初二,小赵29岁,去舅舅家门口放鞭炮“二踢脚”。

随后,小赵舅舅的邻居发现停在自家门前的汽车保险杠坏了,于是查了停车记录仪,没看到直接证据,但是怀疑是小赵放鞭炮导致的。

这个邻居也不是好惹的,立即就提出索赔。

看上去,这邻里关系不怎么样嘛。提出了索赔,估计没人搭理这个邻居。

重点来了,这个邻居立即报警了,估计报警了也没怎么处理,可能警方当时建议起诉了,于是乎,这个邻居进一步做出了行动,起诉了。

一般来说,这邻居都闹到打官司了,怕已经不是邻居了,可能是当仇人了。

这河南省新乡市嘉县农村的人真心彪悍啊。

2024年6月,法院支持了邻居,判决小赵赔偿那个邻居修理费用2200元。

到这里,应该是结束了,不是吗?

在2024年6月,应该有两种方案,其一就是小赵认栽了,赔偿2200元了事。2200元也不是什么大钱,对吧?赔偿就赔偿了。

第二种方案,就是小赵不认法院判断,决定上诉。

为什么小赵没有执行第二种方案呢,是这个案子判决的时候,他应该是缺席了,压根不在那里。

其次,小赵,29岁了,居然是个法盲。完全不知道他有上诉的权利。按照这个邻居这么直愣愣地到法院和小赵打官司了,小赵按理应该上诉一次的,请个律师什么的,这个案件本身没有直接证据,搞不好在律师的辩护下赢了也说不定,对吧?

结果小赵啥也不懂,这就等到执行期了。

此时,悲剧就发生了。法院要强制执行啊,没找到小赵的人,找到了小赵的妈,这下死马当活马医了,把小赵的妈“请”到了法院。

小赵的妈也是个法盲,之所以被“请”到法院,是因为她和法院执行的一群人吵架了,主要是她重复了一句:“你这样的母亲能教育出什么样的孩子”,而且是对方先说了,她才重复了这样的一句话。

打个引号是因为法院是把小赵的妈强行抬到了法院。不知道国外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会不会找不到当事人,要找当事人的妈,还要把当事人的妈“请”到法院的?

有什么样的“小赵”,就有什么样的“小赵妈”。哦,错了,是有什么样的“小赵妈”,就有什么样的“小赵”。反正这两个人都是法盲。

不知道法院执行的人员算不算是法盲呢?应该不算。他们是职务人员,不可能知法犯法吧?不可能,绝不可能。

接下来,小赵一家就亏大了。小赵妈在被“请”到法院的过程中,左侧第6肋骨前段、右侧第2、3肋骨骨折,腰椎等位置有损伤。于是乎,小赵妈因为治疗,各类费用到目前为止已经花去了数万元。

本来只要2200元就能解决的事,结果倒好,花了数万完的钱。不知道这个“数”是几字开头,我想至少是2字开头的吧,这至少多花了10多以上的成本啊。

还有小赵本人还不服气。我劝小赵赶紧服气吧,要不然还要花费更多成本的。已经因为此事花了10倍以上的成本了,接下来的花费一定是个无底洞啊。

对了,新闻报道里说了,“法院方面是基于执行此前判决才造成对其母的伤害,所以愿意以司法援助的方式补偿医药费”。我看小赵见好就收了,起码可以挽回一点损失。

律师说了,“强制执行具有特定性,即只能执行义务人的涉案财产,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你说一个案子,究竟听谁的?

我觉得,小赵最开始可以上诉的时候,应该赶紧请律师的。

对于涉及诉讼的事情,还是要多学法律吧,多查资料。我相信互联网这么发达,应该是可以找到很多免费的法律知识的,如果实在不懂,就请律师。

既然那个邻居都诉诸法律了,小赵也可以请个律师应诉嘛。这一类民事诉讼,不必小赵亲自到场,律师可以帮你打官司的。

最近看了一个与刑事有关的经典电影《控方证人》,真羡慕英国的法院审判啊,有非常充分的法庭辩护,搞得控辩双方律师心情七上八下的,这才是法律它应该有的样子啊。

而在小赵案中,我看到了什么:小赵对法律的无知,小赵妈对法律的无知,还有那3根肋骨骨折与数万元的医疗费用,真真然一地鸡毛。

希望不要有下一个小赵。还有,就2200元的事,真有必要把它变成数万元的案子吗?好的法律应该是降低社会成本,而不是反过来。

(木田之光写于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