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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羊肉获利180却被罚10万?如此低的盈利何以招致天价罚款?

这一听起来有些荒诞的事发生在江苏盐城。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后经查明,陈广芳购进未经检疫活羊6只,共计重量270公斤,金额8100元。其家中自行屠宰上述活羊,并在盐城市大丰区城中市场摊位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销售羊肉45公斤,获利180元。市监局最终作出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处罚,陈广芳无法接受,其表示,涉案六只羊系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所养,顾德兰在该案处罚期间已经病故。在一份请求执法机关从轻处理陈广芳的手写说明中,顾德兰弟弟顾德奎写道:“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我就帮他找到了卖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那(哪)知道被工商部门查处了,说是违法,我也对不起人家。”

昨日,本案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但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

对于该行政处罚,部分网友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应该重罚;也有网友认为底层人民生活不易,不能专门盯着老实人罚。那么,这么处罚是否合理?

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在本案中,陈广芳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虽其辩解是为了帮助病人才宰杀羊肉售卖,但并不能掩盖其知法犯法之事实,因此,对其进行处罚存在事实依据。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市监局的处罚从表面上看是符合法律规定。

不经检验检疫私自屠宰售卖不合法,监管部门对其严管并无不妥,但不等于就要处以如此重罚。

行政法里有合理行政原则,具体到《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该《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十四条更是明确指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中,陈广芳因卖家几次请求帮病人处理家养的羊,且后经抽样送检的羊肉检验结果也为合格,作为初犯,未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小,获利额也较低,因此应综合全案事实,酌情降低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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