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盐城一位卖羊肉的老太陈某某因一桩处罚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她卖羊肉仅获利180元,却被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开出了高达10万元的罚单,这巨大的反差令人咋舌。
事件回溯到2023年11月21日,那天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菜市场巡查时,发现陈某某摊位上摆放着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这些羊肉没有经过检疫验讫并盖印章。在检查过程中,陈某某如实告知家中冰箱还有3条羊胴体,随后便配合执法人员回家办理了扣押手续。
经调查得知,陈某某是从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村民处购进的这6只未经检疫的活羊,总重量达270公斤,收购价为每公斤30元。她自行屠宰后对外销售,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卖出了45公斤羊肉,总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最终获利180元。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市监局对陈某经营的羊头、羊肉进行抽样检测后,结论为合格。尽管羊肉合格,但由于其未经检疫便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最终市监局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还是作出了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以及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12月26日中午,陈某某向媒体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原来,是一位叫顾某的60多岁光棍托人找到她帮忙处理这6只羊。陈某某说自己本来不宰羊,但看到顾某家境贫寒就动了恻隐之心。她还透露自己一般在每年9月到次年1月出摊卖羊肉,平时就住在农民公寓,骑车到菜市场需要20分钟左右。陈某某表示自己今年64岁,家中公公患病无法走路,平时由家人照顾,自己独自在菜市场卖肉维持生计。她觉得很委屈,强调自家不是作假的,不明白为什么要被如此重罚。
据了解,陈某某去年曾向市监局提供《情况说明》,称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庭经济困难。而卖给她羊的顾某因癌症晚期需要费用看病才卖羊,且顾某在该案处罚期间已经病故,其家人证明了情况属实。
今年5月,陈某某因不满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会导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原行政处罚,但一审未得到法院支持。于是她提出上诉,12月24日下午,该案再次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也有不同回应。12月26日上午,阜南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称陈某某一直从事卖羊肉生意,“可能有相关工作人员在协调”。盐城市市监局工作人员则让记者查看食品安全法,称以实际报道为准。大丰区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并让记者上网查询处罚决定。而陈某某在12月26日中午表示“已经调解好了,律师正在调解,我也不懂”,她目前仍在菜市场卖羊肉,还称今年羊肉价格下降,生意不好做,甚至可能赔本。
近年来,类似的“小过重罚”事件屡屡引发社会热议。比如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营业两周获利500元,却因被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未按时缴纳罚款还被加罚11万元;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一位卖菜大爷卖菜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11万元,虽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但这些事件都反映出了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分析,“小过重罚”屡次发生,一是部分法律规范“一刀切”,未区分市场主体和普通个人偶发违法行为,以前者为标准制定规则导致处罚过严;个别执法部门机械执法,狭隘理解裁量基准,未统筹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关系,执法有悖法理情理;还有个别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普法,重事后处罚轻事前事中监管和公众感受。中国人民大学相关教授也表示执法应坚持法治目标,自由裁量时需柔性执法,以最小代价达到矫正目的。
在这起事件中,从法律角度看,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规定检疫肉类,货值不足1万元应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似乎有法可依。但从合理性原则考量,行政处罚法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可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也可不予处罚。陈某某售卖羊肉虽未经检疫,但羊肉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她主观无牟利故意,是帮人之举,获利微薄还积极配合调查,家中又有困难,按照相关规定应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地市场监管局坚持罚款10万元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最高检也曾强调要系统治理“小过重罚”,这一处罚超出公众朴素认知。执法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在从严处罚与酌情考虑间,后者更考验执法担当。避免“小过重罚”需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既维护市场秩序,又为小微主体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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