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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贾某诉称,2023年12月13日,同事刘某的轿车掉进了村北沟内。于是,刘让其联系吊车。随,贾联系吊车人李某。而,李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吊车侧翻,致贾九级伤残。另,吊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因就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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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24年11月14日,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在道路外非通行状态下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原告的受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应当理解为对机动车通行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保障,而不应扩大到所有与机动车相关的事故中,认为不符合交强险的制度目的。

而,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的特殊险种,既保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又能有效弥补投保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分散责任风险,具有社会底线伦理的道德意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2008〕345号)中答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故而,本案中吊车因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应当适用交强险条例。

【判决】

2024年12月2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范围内不应赔偿,就其辩称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法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判决。

(陈少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