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建工)、福建贝润建设有限公司等几家企业针对福建诏安县交通运输局处罚罚款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又有了新的进展,2024年11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已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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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缘起于这几家公司前年参加诏安县的一宗投标,以最低报价不仅未能获得一桩标值3亿多元的业务,反而和多家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样,分别被罚款一百多万元,罚款理由是“被推定串通投标”。让人疑惑的是,多个信源证实,该县当地建工企业没有一家企业参与此项目的招投标;就连与本县领导层关系颇为融洽的建工企业也没参加。

“既然被推定串通投标,就应该对涉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依法侦办,而不是罚款了事。”

华星建工在申诉和投诉材料中说,原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基本重复被告的处罚理由,却对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抗辩置之不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交通运输部门却非常及时的将这几家公司农村公路建设类别信用降级为D级。

由于当地未依法侦办,此事引发各方面猜疑:既然有关部门对于把涉违法企业串通投标进行降级处理那么积极,为何刻意无视甚至阻拦对涉犯罪行为人依法侦办?华星建工指,这难道是该县有关方面一手主导了中间人合谋钓鱼,让外地企业来踩这个“串通投标的坑”?

1.天上掉馅饼投标合作

2022年10月初的一天,位于福鼎市的华星建工来了一位“史上最好的投标合作人”。

这个名为陈某洋的男子,找到该公司经营部主管蔡某,称可以帮该公司联系成一桩大工程。

该工程系位于漳州市诏安县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于同年9月29日公告进行招投标,分3个子项目,总标值金额达3亿多元。

图1 福建省诏安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之一段:九侯山旅游路段起点,至今仍未开工。

而且,陈某洋的合作交换条件,优厚得让人难以置信。

陈某洋承诺,负责市场跟踪、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协助该公司中标后,只要求将施工工程的劳务项目部分承包给他,也就是俗话说的“单包工”。

通常情况下,包工头“挂靠”建筑公司,一般是要做该公司驻地项目经理,实行“双包(包工包料)”以获取较为丰厚的利润,即除了交给公司一笔管理费外,利润都归自己。但“双包”会让挂靠的公司费力做各种人力、资质变通才行,而且,就收那么仨瓜俩枣的管理费,还要承担风险。

以目前的建筑行业人力资源市场行情,“单包工”的包工头,即使不帮助“大老板”招投标,也很容易拿到活干。

如今,陈某洋直接声称要求获利不大的“单包工”,这个合作,对于任何建筑企业,简直就是“天上掉下馅饼”。

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当即签订《投标合作协议书》。

其后,华星建工即向陈某洋提供全套参加投标的手续,并紧锣密鼓地进行投标准备工作,并通过网上递交了投标全部资料。证据显示,该项目《投标人须知》规定,工程费下浮率K值取值范围,为6.00%(含)-9.00%(含)。

2.被推定串通投标

同年11月29日,该项目开标,12月1日,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评标结果为,该项目由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以下浮率K值8.6920%报价3.18亿多元中标。

同年12月3日,该县交通运输局接到举报说,此案存在多家企业围标串标的行为,当即责令城投公司、业主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暂停。该局同时认定,由于从招标到活动被叫停时间仅5天,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华星建工的报价下浮率K值为8.9998%,也就是报价比湖北公司较低。

与华星建工报价相同的,另有4家公司。因此,同年12月9日,评标委员会做出复核评审,推定华星建工等多家企业构成串通投标。

2023年4月28日,诏安县交通运输局对华星建工做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59万余元。

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推定该公司实施了串标行为。一同因此被处罚的,据称有8家企业,每家最低处罚159万余元,总额一下子罚款一千多万元。

图2:该局被相关企业举报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

华星建工等企业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3个月后的8月4日,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

该公司仍然不服,向法院起诉,2024年4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星建工的诉讼请求。

8月9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星建工对判决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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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底谁在串通投标

华星建工坚信,在企业层面,绝没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得知投标不成功反而摊上事儿,该公司也紧急通过各种渠道,设法弄清楚事实真相。

业内周知,把取费下浮率K值取最大化,也就是以最低报价,证明该企业在主观方面,是奔着想投标成功去的,与该局推定该公司与他人串通,而让报价较高的企业中标,就产生明显冲突。

华星建工指,倒是陈某洋其人,有可能从一开始就企图拉该公司下水,让该公司“陪太子读书”,而让报价较高的企业中标。

华星建工经查证发现,真可能有幕后老板组织串通招投标。

据了解,陈某洋在找到华星建工之前,系受到重庆人沈某洪所托,去联系华星建工,投标报价的下浮率K值,也是沈某洪提供的,陈某洋称不知道沈某洪详细身份信息,但提供了沈某洪电话号码。

而沈某洪、陈某洋与中标的湖北公司之间如何勾连,则只能通过刑事侦办才能查清楚。

于是,在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前3天,即4月26日,该公司要求诏安县交通运输局将此案移送刑事侦办,并提供了全部案件侦办线索。

这个请求被无视之后,该公司在对该县交通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都要求将此案移送,但统统被无视。

4.唯侦办才能查明真相

法律人不会否定,可以通过推定来认定违法事实。但如果推定,则必须符合而不能违反常理,否则,就不能适用“推定”而必须“秉承证明”。

根据犯罪学基本原理,当无法确定侦办方向时,就该考察谁是犯罪结果的受益人。

而本案,如果“串通投标”的事实成立,首先就该想到,此案受益人可能是陈某洋、沈某洪;而华星建工,无疑是被害人。

人们认为,这里推定华星建工企业串标,则明显不符合常理。

华星建工表示,交通运输局推定被害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明显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那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是赋予了行政机关例外处罚权吗?这是不是“法规打架现象”?

北京一行政法学者表示,这显然不是什么法规打架:

因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并不是都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教育”“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是其后果,行政处罚的职权边界,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逾越了《行政处罚法》的权限边界处罚,就是滥用职权。

串通投标刑事侦办的立案标准,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即应该依法立案侦办追诉,本案三亿多元的金额,已远高于立案标准。

该专家指,只有依法侦办才能查明真相。

华星建工质疑,不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而应该立案侦办的,却拒不侦办,这里面,到底有什么内幕?

华星建工表示,目前唯一的心愿,就是将此案移送侦办;该公司更表示,如果最终证明确实该公司构成犯罪,也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不依法侦办惹猜疑

该项目招标资料显示,该项目资金来源,为当地财政自筹加银行贷款。

2022年9月发布的招投标资料显示,“资金落实情况”一栏,为“已落实”。

2022年12月3日暂停废标之后,次年重新招投标。

2023年4月11日当地公示信息显示,来自黑龙江省的一家大型建设企业中标;

该项目中标公告中载总工期,含施工图设计及涉铁协调时间为18个月,即到2024年10月11日全部竣工。其中诏安县九侯山旅游公路工程工期为8个月,即2023年12月11日竣工;

诏安县乡道新通线(江滨路至新安大桥段)改建工期为12个月,即2024年4月11日竣工;

诏安县县道X545线金洋大道诏平县路段公路工程(站前大道)工期为18个月。

可如今,这些早已“资金已落实”、本该早已竣工的“大工程”,竟然尚未开工。

华星建工如今才回想起,当初从福鼎前往诏安县参加投标时,本县建工企业,竟然没有一家企业参与招投标。

由此,华星建工怀疑,这难道是该县有关方面一手主导了陈某洋、沈某洪等人,合谋钓鱼,让诸多外地企业来踩这个“串通投标的坑”?

2024年11月11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接诏安县交通运输局报告后,将华星建工的农村公路建设类别信用降级为D级,这让人更加疑窦丛生:既然有关部门对于把涉违法企业串通投标进行降级处理那么积极,却为何刻意无视甚至阻拦对涉串标犯罪行为依法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