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长汀县法院通过调解寻求化解纠纷“最优解”,对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持续一年多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得到圆满化解。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
黄某入职长汀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工作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2023年9月11日上午,黄某上班开会时因高血压突然晕倒,随后公司员工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当天下午15时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晕倒送医救治期间,公司于当日中午12时为黄某申报了工伤保险参保增员手续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事后,黄某家属申请了工伤认定,2023年11月13日,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因黄某被认定为工伤,长汀某公司向社会保险中心申请核定并支付黄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中心当日作出并送达《关于黄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告知函》,理由是黄某属“先伤后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长汀某公司未履行赔偿责任
黄某家属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长汀某公司应向黄某家属支付黄某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医疗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34.9万余元。黄某家属及长汀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两个案件受理后
长汀法院承办法官详细分析案情,耐心倾听双方陈述,了解各自诉求主张,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实际情况,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保障黄某家属的赔偿款早日落实,也为了不影响该公司的后续经营,从而避免衍生上诉案件和后续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背靠背”调解后,双方矛盾较为缓和,对预期赔偿金额也逐渐趋于同一范围,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经法官反复沟通和悉心引导后,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障员工正常工作是企业蓬勃发展的基础。但一些企业风险意识淡薄,等员工发生意外后才赶紧补缴工伤保险,殊不知事后补缴不可免责,甚至需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在员工入职后,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应尽快为员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效防控用工风险。
认定为工伤(工伤死亡)的
七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为工伤(工伤死亡)的
三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为
工伤(工伤死亡)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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