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渭南华州山药”作为我区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因其优良的品质和丰富的营养价值,在省内外农产品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厚爱,但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以次充好、以外地山药产品冒充“渭南华州山药”的现象,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渭南华州山药”的品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维护“渭南华州山药”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形象,切实规范我区山药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1.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目前华州区通过产品检测,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备案登记的“渭南华州山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企业为:渭南市华州区柳枝秦家兴旺蔬菜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36105210882434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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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华州山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图样

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备案和持有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渭南华州山药”地理标志名称以及近似的“华州山药”字样和专用标志图样。

2.华州区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1)申请人的生产地域范围界定为渭南市华州区行政区域内:华州街道、杏林镇、赤水镇、瓜坡镇、下庙镇、莲花寺镇、柳枝镇7个镇(街道);(2)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年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3)产品符合“渭南华州山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特定品质及理化指标(产品须经农产品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4)未被列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近三年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

3.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上正确标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确保标志使用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或更改标志样式。

4.专用标志使用企业销售的“渭南华州山药”地理标志产品应具备其特定的品质特征,其产地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渭南市华州区特定区域内,且生产过程需符合相应的渭南华州山药质量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销售以次充好以及超出保护地域范围内的山药产品。

5.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凡涉及“渭南华州山药”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内容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进行夸大功效、虚构产地等不实宣传行为。

6.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渭南华州山药”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

对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销售假冒产品的相关生产经营者,我局将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全区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渭南华州山药”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市场良好秩序。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辨别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共同守护“渭南华州山药”这一品牌形象。

特此告诫!

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图文来源丨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