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人民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桥东罚决〔2024)30号
单位名称:邢台白玉矿**有限公司
根据其他部门移送,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辛寨村、高一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砖混结构小房、水泥硬化地面。上述地块位于沙河市辛寨村南,东至赵新线,南至纬三路,西至辛寨村集体土地,北至高三村集体土地;占地面积40304.48平方米,于2011年4月开始建设,2016年4月建成;地类为建设用地,前推地类为旱地39395.48平方米(属耕地农用地),水浇地92平方米(属耕地农用地),其他草地817平方米(属未利用地);其中占用辛寨村集体土地面积38628.48平方米;占用高一村集体土地面积1676平方米。上述地块在沙河市“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沙河市中鼎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沙河市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布图》、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河市桥东街道安全发展办公室出具的地类和规划认定意见、占地建设时序影像资料、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决定书复印件,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河北千德清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占地情况说明》,法人车聚林非党员非公职人员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比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12年12月27日)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304.4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40304.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39395.48平方米的旱地(属耕地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906096.04元;对非法占用的92平方米的水浇地(属耕地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116元;对非法占用的817平方米其他草地(属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3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0621元;合计人民币(大写:玖拾壹万捌仟捌佰叁拾叁元零肆分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沙河市支行(建设路南段路西),账号040600170924901968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0900
沙河市人民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3日
本机关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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